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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煤能源: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煤能源”、“发行人”)2013年公开发行的“13云煤业”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代表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13云煤业”进展情况及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说明,以及公开披露信息,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发行人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7月29日和2019年9月7日,对外披露了《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补充公告》和《关于下属分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6月18日对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宁分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安宁分公司3号、4号焦炉2019年6月1日至6月18日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

经听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安宁分公司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限制生产;2、处100万元罚款。

要求安宁分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降低生产负荷,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对环保设施的整改,确保正常生产时污染物达标排放。

要求安宁分公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

项。要求安宁分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安宁分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二、发行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1、安宁分公司已缴纳罚款。

2、安宁分公司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立即降低生产负荷,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3、安宁分公司正在积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将按期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4、安宁分公司正在全力推进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的建设、投运工作,截止目前,该项目已正式开工,预计于2019年11月30日投入试运行。

三、本次处罚对发行人的影响

安宁分公司是发行人煤焦板块生产单位之一,2019年1-6月生产焦炭54.31万吨,占发行人焦炭总产量的53.41%。2019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29,324.67万元(未经审计),占发行人2019年1-6月营业收入的46.9%。

在限制生产期间,安宁分公司预计每月影响焦炭产量4,026吨、商品煤气83万立方、化工产品产量208吨,按照目前焦炭、商品煤气、化工产品的市场价格测算,限产措施预计每月影响安宁分公司销售收入909.51万元,占安宁分公司2019年上半年月均营业收入的4.23%,实际影响以最终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结果为准。安宁分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采取临时性的限产措施后,后续发行人将加大力度做好生产管控,优化工艺流程,保障生产系统稳定运行;继续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管理,强化操作人员技术培训,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发行人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

项,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将持续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无正文,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受托管理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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