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立案告知单》、《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自9月份以来,10家单位携带伪造单证前往提取货物,长江国际知悉上述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4日,长江国际收到张家港市公安局《立案告知单》【张公(港区)立告字(2019)4425号】;同日,长江国际收到武汉海事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2019)鄂72民初1421号】。现将上述情况公告如下:
一、《立案告知单》的主要内容
长江国际被伪造公司印章案一案,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决定立案。
二、《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际华”)(原告)起诉状的陈述:2019年8月底,原告要求提货时(乙二醇数量110608吨,价值人民币480,528,300元),长江国际(被告)拒不同意原告的提货要求,致原告的乙二醇无法提货。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乙二醇110608吨;如被告无法返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武汉海事法院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长江国际价值480,528,300元的财产。
截止本公告日,武汉海事法院已冻结长江国际相关银行账户。
三、公司核查情况
经公司及长江国际核查,新兴际华提供的证据(港口作业合同、货权转移入库凭证、库存报告)均系伪造,证据中的长江国际合同专用章、仓库专用章及工作人员签名均系伪造。
四、公司已采取的措施
1、公司已就有关贸易商伪造长江国际印章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提供了长江国际的印章及工作人员的签名样本,以供公安机关鉴定。
2、长江国际已经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认为新兴际华所提供的港口作业合同、货权转移入库凭证和库存报告的相关证据系伪造长江国际印章及工作人员签名等,要求武汉海事法院撤销保全裁定书、解除保全措施,同时应驳回新兴际华的起诉。
3、长江国际已经向新兴际华发出函告,告知新兴际华其明知涉案的法律事实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不应起诉及保全,要求其撤回保全申请,否则应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五、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目前该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