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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 员 组 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的人选在委员内产生,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 事 规 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提名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执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提名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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