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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关于宁夏太阳能破产清算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太阳能破产清算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1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国电宁夏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太阳能”)的申请,裁定受理宁夏太阳能破产清算事项。近日,石嘴山中院出具《决定书》(2019)宁02破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指定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太阳能管理人。现将管理人职责公告如下: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石嘴山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公司将持续关注宁夏太阳能破产清算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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