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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公告、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证e互动”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安排专人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境内外路演推介和重要的资本市场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调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四)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证明身份的相关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五)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六)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投资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投资关系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投资者关系管理规范》(2003年8月)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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