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浙大网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30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23-021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系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网新系统的担保总额为14,03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因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申请最高额2,000万元的银行信贷业务,公司为网新系统的该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6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公司为网新系统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全资子公司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为网新系统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之日止。

本次担保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前,公司及其子公司对网新系统的担保总额为14,034万元,担保余额为7,209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网新系统的担保总额为16,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大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30907

3、成立时间:1999年11月10日

4、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晴川街369号云起中心6号楼2层

5、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晴川街369号云起中心6号楼

6、法定代表人:沈越

7、注册资本:人民币20700万元

8、主营业务:软件开发与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工程、系统工程、电子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设计、承包、安装与服务,工程咨询与管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产品、通信设备、电气设备、控制设备、电子产品及其辅助设备的开发设计、服务和自产产品销售,通讯设备维修,通讯网络维护,数据信息技术服务,经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98,920.0596,794.01
负债总额66,829.6363,850.06
净资产31,719.4232,566.21
资产负债率67.56%65.96%
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 (经审计)2023年1月1日-3月31日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55,906.5112,214.85
净利润2,299.50783.55

10、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11、关联关系:公司持有网新系统100%的股权。

12、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一年

3、担保金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最高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4、反担保情况及形式:无

5、其他重要条款: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保证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2 违约责任

5.2.1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2 保证人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3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5.2.3 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全资子公司网新系统的信誉良好,经营正常,偿债能力良好,目前无逾期债务。本次网新系统因业务开展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大支行申请最高额2,000万元的银行信贷业务以保证业务运行,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信贷业务为上一年度信贷业务的延续,符合其经营实际,为其提供担保可以保障其获得银行的流动性支持,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额度范围内,对其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83,014万元,全部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46%,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共同承担债务余额6,2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