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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股份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7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145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8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97,620,87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6.746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于建潮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律师、张莹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并作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公司董事长王玉锁先生、董事王子峥先生、金永生先生、赵令欢先生、关宇先生、独立董事李鑫钢先生、乔钢梁先生、唐稼松先生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蔡福英女士、王曦女士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硕女士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总会计

师刘建军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拟签署2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工业气体供应合同补充协议》暨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展期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96,449,76296.96166,155,8423.038400

2、 议案名称: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01,836,50499.6203769,1000.379700

3、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96,419,76296.94686,155,8423.038330,0000.0149

4、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96,419,76296.94686,155,8423.038330,0000.0149

5、 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691,435,03699.11326,155,8420.882430,0000.0044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拟签署2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工业气体供应合同补充协议》暨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展期的议案77,248,94292.61936,155,8427.380700.0000
2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2,635,68499.0778769,1000.922200.0000
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77,218,94292.58336,155,8427.380630,0000.0361
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77,218,94292.58336,155,8427.380630,0000.0361
5公司2020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议案77,218,94292.58336,155,8427.380630,0000.0361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第1-4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5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斯亮、张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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