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配股)》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配股)》,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二、《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非公开发行股份)》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非公开发行股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调整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唐稼松、张余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