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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机3: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8

证券代码:400068 证券简称:昆机3 代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相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2019)云01执2082号《执行通知书》。其内容为:本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云南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9)云昆国信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进出口银行云南分行已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中院已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该《执行通知书》系因,为本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在进出口银行云南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的第三方抵押、保证担保(详见临2018-004公告)而发生。抵押物为本公司坐落昆明市杨林工业园区南北干道东侧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嵩明县字第20141352号】、座落昆明市杨林工业园区南北干道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

嵩国用(2012)第1474号、使用权类型:出让】、座落昆明市杨林工业园区空港大道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嵩国用(2014)第927号、使用权类型:出让】。上述担保总金额约为1.98亿元。

2019年7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债务人沈机集团的重整申请,并在裁定书中明确沈机集团的破产重整属于该院的管辖范围,后进出口银行云南分行将本案涉案债权向沈机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进行了申报。2019年11月13日,沈机集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沈机集团重整计划和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19年11月1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了沈机集团重整计划,沈机集团正式进入并处于重整计划阶段。在此情况下,进出口银行云南分行债权数额的认定及债权的实现方式宜与沈机集团的重整计划协调统一,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及方式也将受到上述债权最终确认情况的影响。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司认为,在沈机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本《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行为应当撤销。

基于上述原因,本公司对本《执行通知书》持有重大异议,将依照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利益。

二、风险提示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且拟执行的抵押物为公司唯一实际拥有的计划新厂区生产用地。本次合同纠纷将可能直接导致本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报备文件

1、《执行通知书》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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