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关于山西杏花村汾牌系列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宝泉涌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山西杏花村汾牌系列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宝泉涌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的事项,交易目的在于减少关联交易、提升白酒产能,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杜文广 李玉敏 王朝成 樊三星 张超群 贾瑞东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