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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下属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事项实施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9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下属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事项

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下属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将其持有的杭州丽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湖公司”)70%股权以及国开东方对丽湖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一并转让给杭州晟荣闳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荣闳煜”),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24,636,067.90元,双方签订了《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晟荣闳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丽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下属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9-102)。

2019年12月25日,丽湖公司本次70%股权转让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备案。截止2020年3月31日,国开东方已收到晟荣闳煜支付的本次股权及债权全部转让款合计人民币224,636,067.90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下属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3)和2020年4月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下属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0)。

根据国开东方与晟荣闳煜签署的《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本次丽湖公司股权及债权转让完成后,国开东方对丽湖公司仍享有302,392,365.76元的债权本金。前述债权本金国开东方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10%的年利率向丽湖公司继续收取利息直至债权本息清偿完毕。前述债权本息丽湖公司应按以下节点向国开东方清偿:(1)2020年3月31日之前偿还本金5,000,000元。(2)202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145,000,000元。(3)2020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丽湖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第1季度和第2季度按约定完成部分本金的偿付,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下属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0)和2020年7月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下属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8)。截止2020年9月17日,国开东方已累计收到丽湖公司偿还本金和全部利息共计人民币322,620,193.10元,其中本金302,392,365.76元,累计利息20,227,827.34元。丽湖公司已按照《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全部本金及利息的偿付。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开东方本次对外转让丽湖公司股权及债权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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