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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东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预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作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四级控股子公司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与厦门银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菜粕销售业务,属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相关交易严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陈守东、韩方明、郑海英、金亚东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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