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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工股份:厦工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信息”披露前,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5、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占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第十二条 公司的重大事项若处于筹划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按相关规则持续披露该重大事项: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第十二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相关部门、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撰稿,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第十四条 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符合披露标准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的性质决定安排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或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除本章前述规定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及澄清公告。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临时报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3、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证监会。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5、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集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6、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7、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4、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5、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6、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4、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本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公司的参股公司参照使用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各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公司财务部、对外投资等部门对照本制度规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并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人员和部门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有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况作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与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了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制定或修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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