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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声明和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和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审慎核查后出具的,以供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其所提供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基于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而提出的。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安信信托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核,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安信信托接触至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的问题。

目 录

声明和承诺 ...... 1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 1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 2

目 录 ...... 3

释 义 ...... 6

重大事项提示 ...... 9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9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 10

三、本次交易方式和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 12

四、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及估值 ...... 13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4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 16

七、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16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21

九、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21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21

重大风险提示 ...... 24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24

二、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26

三、其他风险 ...... 27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 28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28

二、本次交易方案 ...... 28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 32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 35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35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38

一、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 38

二、公司设立、股本结构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 38

三、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 ...... 41

四、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42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概况 ...... 42

六、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43

七、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45

八、最近三年合法合规情况 ...... 45

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49

一、基本情况 ...... 49

二、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 49

三、产权控制关系 ...... 50

四、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 50

五、最近两年简要财务报表和主要财务指标 ...... 51

六、下属企业情况 ...... 51

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51

八、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51

九、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 52

十、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 ...... 52

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 53

一、信银国际 ...... 53

二、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59

三、国海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61

四、国海成长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62

五、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 ...... 63

六、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64

七、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质押贷款债权 ...... 65

八、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68

九、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 ...... 69

十、本次拟出售资产的形成原因及历史交易作价 ...... 70

十一、本次拟出售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穿透后底层资产情形及资产净额波动原因分析 ...... 75

第五章 标的资产评估和估值情况 ...... 81

一、标的资产评估和估值概况 ...... 81

二、评估基本情况 ...... 82

三、估值基本情况 ...... 90

四、董事会关于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值合理性及交易公允性分析 ...... 93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 95

第六章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 97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 97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价格 ...... 97

三、待和解债务内容 ...... 97

四、和解安排 ...... 97

五、偿债确认 ...... 98

六、权利转移障碍的后续安排 ...... 98

七、抵债资产期间损益的归属 ...... 98

八、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 99

九、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 99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00

一、基本假设 ...... 100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 100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 105

四、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 106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及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 ...... 106

六、交易完成后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 107

七、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 113

八、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 113

九、上市公司股价在重组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相关情况 ........ 114十、关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 115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意见 ...... 116

一、中信证券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116

二、中信证券结论性意见 ...... 117

释 义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中信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信托、上市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报告书、报告书《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债务和解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债务和解协议》
本次交易安信信托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转让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以及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以及8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3,278,360,350.77元及所对应的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
不含该部分收益权/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中国银行将在抵债资产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具备分配条件时及时促使底层现金的分配、并在实际收到该等抵债资产的底层现金分配之日起五个营业日内,按照抵债资产于偿债确认日的实际情况(并以偿债确认日的实际情况为准),向安信信托支付金额与安信信托持有的抵债资产中的底层现金资产(含该等底层现金资产的孳息,包括下述底层现金资产)并扣除该等抵债资产相关的管理费、托管费、过户费、佣金、税费(无论前述费用为何种名目)后相等的现金
交易对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交易双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抵债资产、拟置出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
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以及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
国之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之控股股东
信银国际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中信国金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中信集团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信盛1号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成长1号国海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成长2号国海成长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传化2号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
抱钰2号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渤海7号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海盈三十六期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
中加邮储1号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中铁信托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资产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渤海信托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大宇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宏图瑞利深圳宏图瑞利投资有限公司
偿债确认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债务和解协议》生效日
《股权价值估值报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涉及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的股权市场价值估值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涉及的其部分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备考审阅报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439号)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结构化主体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
司结构化主体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资金信托计划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结构化主体国海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结构化主体国海成长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结构化主体海盈(三十六期)贷款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结构化主体华安资产怀瑾抱钰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结构化主体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以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结构化主体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报告期、最近两年一期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格式准则第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
《128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杜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格律评估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银保监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2021年7月23日,安信信托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债务和解协议》,安信信托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转让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以及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及8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3,278,360,350.77元及所对应的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本次交易完成后,安信信托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之间的待和解债务将全部获得清偿。

2021年7月24日,安信信托披露了《2021年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集不超过90.13亿元资金,安信信托用以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偿还债务的人民币8亿元来源于上述安信信托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安信信托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剩余部分待偿还债务将以本次拟置出资产的全部权利进行清偿,且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债务清偿不以8亿元现金清偿完毕为前提。因此,以非公开募集资金8亿元偿还的债务与重大资产出售涉及

的抵债资产与所对应的待和解债务相互独立,非公开发行是否成功不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前提条件。特别的,《债务和解协议》中约定,若安信信托未能最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于原本需要通过安信信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偿还的金额,应持续留存于安信信托财务报表内作为其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存续负债(双方另行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未来安信信托将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或其他方式清偿该部分负债。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本次交易拟出售标的资产的相关指标与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的相关指标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资产净额指标
信银国际3.4%股权港币25,009.13港币1,335,855.54港币161,730.50
“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不适用31,631.0428,247.87
“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不适用2,471.682,471.68
“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不适用341.14338.14
“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信托计划”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不适用2,390.922,340.92
“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不适用39,277.5539,136.63
“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信托计划”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不适用12,475.0011,763.73
项目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资产净额指标
“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不适用12,500.0012,187.08
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不适用4,000.004,000.00
标的资产合计20,757.581,213,847.43234,722.36
上市公司29,821.771,993,211.8189,290.52
占比69.61%60.90%262.87%

四、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及估值

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一揽子和解方案中,上市公司拟将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以此抵偿部分待和解债务(包括:(1)本金2,478,360,350.77元,及(2)本金3,278,360,350.77元所对应的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本次拟置出资产作为一揽子和解方案的一部分并未单独作价,但为对本次交易的合理性提供参考,公司已聘请估值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和估值,相关估值结果不作为定价依据。

根据格律评估出具的《股权价值估值报告》(格律沪咨报字(2021)第016号),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安信信托拟资产重组涉及的信银国际3.4%股权价值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估值约为人民币113,883.23万元。根据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格律沪评报字(2021)第041号),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安信信托拟资产重组涉及的除信银国际3.4%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评估值约为人民币104,803.9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资产名称评估/估值 (万元)
估值部分
1安信信托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113,883.23
评估部分
2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1,630.97
3安信信托持有“国海成长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2,471.68
4安信信托持有“国海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41.14
5安信信托持有“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2,390.91
6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怀瑾抱钰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9,277.41
7安信信托持有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质押贷款债权;3,716.81
8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12,475.00
9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12,500.00
评估、估值合计218,687.15
财务指标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备考)变动幅度
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
资产总额1,999,703.711,849,289.61-150,414.10
负债总额1,954,423.641,673,728.50-280,695.14
所有者权益45,280.07175,561.11130,281.0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5,460.74104,820.30130,281.04
资产负债率(%)97.7490.51-7.23
营业收入11,474.9310,557.30-917.63
利润总额-114,754.84-99,918.7414,836.10
净利润-114,778.58-99,685.9615,092.6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4,751.26-99,658.6415,092.6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098-0.18220.0276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资产总额1,993,211.811,844,711.77-148,500.05
负债总额1,833,153.171,569,464.70-263,688.47
所有者权益160,058.65275,247.07115,188.4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9,290.52204,478.94115,188.42
资产负债率(%)91.9785.08-7.57
营业收入29,821.7729,745.34-76.43
利润总额-823,121.49-771,434.5851,686.91
净利润-673,851.65-630,286.7243,564.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73,800.28-630,235.3643,564.9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320-1.15230.0797

续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依据充分、合理,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1、安信信托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2、安信信托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

3、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就安信信托整体债务和解方案报中国银行审批并获得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程序(如需)。

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本次交易相关方的重要承诺如下:

(一)关于提供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承诺主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资料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资料;保证所提
承诺主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供的一切资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该等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在进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期间,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 本公司/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资料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将对该等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对方1. 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资料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对该等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主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1. 除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 除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及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 本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 最近五年内,本公司未因违法违规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 5. 最近三年内,本公司不存在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承诺主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 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 本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 本人最近五年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交易对方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承诺主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1.截至《债务和解协议》签署日,部分标的资产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鉴于上述情况: (1)后续各方将积极通过诉讼、和解等手段解除标的资产的权利限制;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置出资产为本公司持有的股权及金融类资产,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让不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 (3)本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达成一致,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所抵债务在偿债确认日全部自动获得清偿。本公司应配合按约定解除标的资产上的股权质押、冻结、查封、担保及其他权利限制,尽合理努力在约定时限内向中国银行完成无权利限制的标的资产的权利转移。 2.本公司已如实向中国银行披露标的资产的现有权利限制状况,并与中国银行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双方同意,不论安信信托在约定时限之前是否能向中国银行完成全部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自偿债确认日起因该抵债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应归属于中国银行,安信信托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所有行动(例如给管理人的指令、诉讼等)均应遵照中国银行的意见善意行事。本公司保证上述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银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主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经自查,本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如下情形:(1)曾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2)最近36个月内曾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1.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 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 本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声明,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实际控制人1.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 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 本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声明,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交易对方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主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2.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人始终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未出现违反所作承诺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公司/本人仍将继续履行该承诺,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本人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于本公司/本人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本人保证切实履行本承诺,且上市公司有权对本承诺函的履行进行监督;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切实履行本承诺函,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本公司/本人将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承诺主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交易对方1. 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内部管理制度需要终止的情形。 2. 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承诺主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交易对方1. 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任职、亲属、提供经济利益等其他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承诺主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2. 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的其他关联关系。 3. 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有关主体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有关主体不存在持股、任职、亲属、提供经济利益等其他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与一致行动关系,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有关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4. 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有关主体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其他有关主体存在特殊关系的其他关联关系。
承诺主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 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 3. 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本人承诺若上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则积极促使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本人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 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1.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1.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 本人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本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大会所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三)确保本次交易公平、公允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资产出售行为,相关交易安排系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过谈判协商一致后最终确定,不以评估和估值结果为依据。但为了便于投资者对本次交易公允性作出判断,上市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和估值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估值,公司独立董事已针对资产评估和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或估值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或估值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以保证本次交易合理、公平、公允,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重组报告书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三章 独立董事意见”部分内容。

(五)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该等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业务上遵循“五分开”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重大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评价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时,除本报告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和取消的风险

本次重组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重组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存在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在研究和协商本次交易方案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外泄和传播。尽管如此,受限于查询范围和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仍然无法避免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存在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根据《128号文》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自查,在剔除大盘、行业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波动未超过

20.00%,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的相关波动水平标准。

2、本次重组自对外披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时间跨度,期间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实质变化从而影响本次重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标的资产的经营决策,从而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性;

3、其他可能导致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的,则交易方案、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能较本报告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变化,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等。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述审批事项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是否能够获得相关的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方案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三)交易标的评估及估值风险

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一揽子和解方案中,上市公司拟将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以此整体抵偿待和解债务。

本次拟置出资产作为一揽子和解方案的一部分并未单独作价,但为了便于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公允性作出判断,上市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及估值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及估值。评估及估值机构在评估及估值过程中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并严格执行了评估及估值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假设条件发生预期之外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评估、估值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因此,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的评估及估值风险。

(四)标的资产交割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交易双方已签署相关协议对本次交易双方需履行的义务、交割相关条件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和安排,但是未来如出现标的资产因法律、政策、质押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完成过户手续或其他交割程序或者其他影响本次交易的事项,仍存在标的资产无法交割履约的风险。

根据《债务和解协议》约定,抵债资产的相关权利于偿债确认日转移至债权人,且抵债资产在偿债确认日当日及之后发生的任何孳息以及权利人享有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值、分红或处置价款、信托受益权或资管计划份额的增减值、本金或收益、债权的回款或处置款)均归债权人享有。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的部分标的资产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其中:本次抵债资产中信银国际股权的质押权人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即本次交易对手方,因此标的资产存在质押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影响;本次抵债资产中其他部分资产存在被法院冻结情形,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查封冻结机构进

行和解。如若和解能够完成,则抵债资产冻结预计将会被解除,则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如最终和解无法完成,则相关标的资产长期无法完成过户或转移,存在被他人主张权利等潜在风险,或将导致上市公司与中国银行债务和解无法最终完成甚至和解失败,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五)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天国通过国之杰间接持有公司2,867,929,34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2.4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此外,上市公司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披露日同时披露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根据上述《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披露的相关非公开发行方案,未来非公开发行的实施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若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前实际控制人因非公开发行发生了变更,上市公司将会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程序。特请投资者关注。

二、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在前期展业过程中,存在与部分第三方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的情形(以下简称该等第三方为“兜底函持有人”),由此引发的诉讼数额较大。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司依法认定保底承诺无效,不构成违规对外担保。公司正在采取各种措施与兜底函持有人达成和解,化解相关风险。上市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针对未决诉讼及其他表外信托项目,因无法判断被判令承担相应保底承诺义务或其他相关责任的可能性,公司未就上述情况确认预计负债及合并结构化主体的影响。公司可能后续将因兜底函产生新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同时,公司已连续三年发生重大亏损,存在可能导致对安信信托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三、其他风险

(一)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既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资本市场整体走势、利率及汇率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从对外披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预计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波动,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中股票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风险。

(二)前瞻性陈述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报告所载的内容中包括部分前瞻性陈述,一般采用诸如“将”、“将会”、“预期”、“估计”、“预测”、“计划”、“可能”、“应”、“应该”等带有前瞻性色彩的用词。尽管该等陈述是公司基于行业理性所做出的,但鉴于前瞻性陈述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或依赖特定条件,包括本节中所披露的已识别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本报告中所载的任何前瞻性陈述均不应被视作公司对未来计划、目标、结果等能够实现的承诺。任何潜在投资者均应在阅读完整重组报告书的基础上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而不应仅仅依赖于该等前瞻性陈述。

(三)不可抗力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由于部分信托项目未能按期兑付,上市公司面临诉讼事项和较大流动性风险。为避免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上市公司正在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进本次风险化解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并与有关方就风险化解方案积极开展沟通和磋商等工作。本次交易即为上市公司风险化解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交易作为风险化解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上市公司偿还部分表内债务,调整和优化资本负债结构,恢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439号),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将由97.74%降低至90.51%。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调整和优化资本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

同时,本次交易出售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和金融类资产,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影响较小。通过本次交易,将有利于上市公司集中资源,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提高股东回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2021年7月23日,安信信托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债务和解协议》,安信信托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转让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

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以及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及8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3,278,360,350.77元及所对应的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本次交易完成后,安信信托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之间的待和解债务将全部获得清偿。2021年7月24日,安信信托披露了《2021年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集不超过90.13亿元资金,安信信托用以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偿还债务的人民币8亿元来源于上述安信信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的资金,安信信托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剩余部分待偿还债务将以本次拟置出资产的全部权利进行清偿,且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债务清偿不以8亿元现金清偿完毕为前提。因此,以非公开募集资金8亿元偿还的债务与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抵债资产与所对应的待和解债务相互独立,非公开发行是否成功不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前提条件。特别的,《债务和解协议》中约定,若安信信托未能最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于原本需要通过安信信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偿还的金额,应持续留存于安信信托财务报表内作为其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存续负债(双方另行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未来安信信托将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或其他方式清偿该部分负债。

(二)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

1、安信信托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

2、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3、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4、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5、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6、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等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7、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8、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信托计划”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9、安信信托持有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

(三)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四)交易方式

安信信托拟通过转让标的资产用于清偿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待和解债务。

(五)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及定价

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一揽子和解方案中,上市公司拟将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以此抵偿部分待和解债务(包括:(1)本金2,478,360,350.77元,及(2)本金3,278,360,350.77元所对应的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为对本次交易的合理性提供参考,公司已聘请估值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和估值,相关估值结果不作为定价依据。

根据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权价值估值报告》(格律沪咨报字(2021)第016 号),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安信信托拟资产重组涉及的信银国际3.4%股权价值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估值为人民币113,883.23万元。根据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格律沪评报字(2021)第041号),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安信信托拟资产重组涉及的除信银国际3.4%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评估值为人民币104,803.9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资产名称评估/估值 (万元)
估值部分
1安信信托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113,883.23
评估部分
2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1,630.97
3安信信托持有“国海成长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2,471.68
4安信信托持有“国海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41.14
5安信信托持有“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2,390.91
6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怀瑾抱钰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9,277.41
7安信信托持有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质押贷款债权;3,716.81
8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12,475.00
9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12,500.00
评估、估值合计218,687.15

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

本次交易拟出售标的资产的相关指标与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的相关指标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资产净额指标
信银国际3.4%股权港币25,009.13港币1,335,855.54港币161,730.50
“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不适用31,631.0428,247.87
“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不适用2,471.682,471.68
“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不适用341.14338.14
“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信托计划”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不适用2,390.922,340.92
“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不适用39,277.5539,136.63
项目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资产净额指标
金资产)
“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信托计划”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不适用12,475.0011,763.73
“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不适用12,500.0012,187.08
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不适用4,000.004,000.00
标的资产合计20,757.581,213,847.43234,722.36
上市公司29,821.771,993,211.8189,290.52
占比69.61%60.90%262.87%

最终实施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1、安信信托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

2、安信信托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

3、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就安信信托整体债务和解方案报中国银行审批并获得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1、安信信托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

2、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程序(如需)。

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目前经营的主要业务包括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本次交易出售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和金融类资产,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影响较小。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自身业务仍将正常运营。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市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2653号)及《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439号),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备考)变动幅度
2021年06月30日/2021年1-6月
资产总额1,999,703.711,849,289.61-150,414.10
负债总额1,954,423.641,673,728.50-280,695.14
所有者权益45,280.07175,561.11130,281.0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5,460.74104,820.30130,281.04
资产负债率(%)97.7490.51-7.23
营业收入11,474.9310,557.30-917.63
利润总额-114,754.84-99,918.7414,836.10
净利润-114,778.58-99,685.9615,092.6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4,751.26-99,658.6415,092.6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098-0.18220.0276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资产总额1,993,211.811,844,711.77-148,500.05
负债总额1,833,153.171,569,464.70-263,688.47
所有者权益160,058.65275,247.07115,188.4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9,290.52204,478.94115,188.42
资产负债率(%)91.9785.08-7.57
营业收入29,821.7729,745.34-76.43
利润总额-823,121.49-771,434.5851,686.91
净利润-673,851.65-630,286.7243,564.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73,800.28-630,235.3643,564.9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320-1.15230.0797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公司名称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816.SH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成立日期1995年09月15日
法定代表人王少钦
注册资本5,469,137,919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53号-1555号A座301室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29楼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5596096G
主要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业务包括外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1元。1992年4月29日,安信信托向社会公众公告了该次股份发行的募股说明书。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审字(1994)2号文审核通过,股票上市申请经上交所上证上(94)字第2004号文审核批准,4,939.8万股股票于1994年1月28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根据《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年度简要报告》,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0.2万股内部职工股于1994年9月13日在上交所上市流通。

2、2002年10月以前的历次股本变动

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0月前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本变动方案配售价格(元/股)实施日配股、送股及资本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数额(万股)
1每10股送2股,每10股送3股4.81994.03.0713,747.16
2每10股送4股1996.03.1119,246.02
3每10股送1.8股,公积金公积金转增0.2股1997.05.0623,095.22
4每10股送3股4.31997.07.2428,869.03
5每10股送1股1998.02.1831,755.93
6每10股送1股1998.06.0534,931.52
7每10股送3股2001.06.2545,410.98

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包括:(1)国之杰以评估价值为329,154,597.40元的资产以及国之杰对安信信托的债权103,222,513.64元(合计432,377,111.04元)与安信信托账面值为432,139,849.61元的资产进行置换,差额部分237,261.43元,由国之杰予以豁免。同时,国之杰承诺:安信信托置出的账面值为432,139,849.61元的资产中除假日百货95%的股权(账面值为12,048,053.68元)外总计为420,091,795.93元资产,由国之杰委托安信信托处置,处置所得归安信信托所有;(2)非流通股股东鞍山市财政局和鞍山市信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按双方商定的价格分别将其持有的安信信托20,904,090股和13,000,000股转让给国之杰。实施上述对价安排后,安信信托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流通权,转为流通股。截至2006年2月8日,安信信托与重组方国之杰已进行了置换,相关资产的交割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资产置换方案实施完毕。2006年4月21日,安信信托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豁免股东要约收购的批复。

2006年4月27日,安信信托刊登了《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确认:(1)交易双方为完成本次资产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所置换资产已实施交割,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已实施完毕;(2)鞍山市财政局和鞍山市信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将其持有的安信信托20,904,090股和13,000,000股转让给国之杰,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已于2006年4月25日前完成。

5、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至今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2014年10月9日,安信信托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4年12月18日,安信信托取得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安信信托增加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银监复[2014]938号)。2015年6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73号)的批准,国之杰以

12.30元/股的价格共计出资3,122,307,681.90元认购了安信信托非公开发行的

253,846,153股新股。2015年7月2日,安信信托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安信信托的总股本由454,109,778股增加至707,955,931股。2015年8月17日,安信信托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安信信托以总股本707,955,931股为基数,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5股,共计转增1,061,933,897股。2015年8月27日,安信信托取得了《上海银监局关于同意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沪银监复[2015]515号),安信信托的总股本由707,955,931股增加至1,769,889,828股。

2015年11月17日,安信信托召开了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拟向包括国之杰在内的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5,000万股。2016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5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58,806,611股新股。安信信托股份总数由1,769,889,828股增加至2,071,643,151股,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071,643,151元。

2017年2月15日,安信信托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2017年7月3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将注册资本由2,071,643,151元人民币变更为4,557,614,932元人民币。

2018年3月6日,安信信托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2018年4月4日,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上海银监局关于同意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沪银监复[2018]189号),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557,614,932元增加至人民币5,469,137,919元。

三、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

最近60个月内,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均为国之杰,实际控制

人均为高天国。

四、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概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之杰持有上市公司52.44%股权,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天国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9年5月12日
法定代表人高天国
注册资本765,279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07697973
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投资管理;服装生产、设计;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除危险品)、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普通机械、电器设备,建筑装潢材料、计算机及配件,通讯器材及设备、冶金炉料、机电产品、汽车零部件、建筑材料销售;室内装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姓名高天国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主要职业及职务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过去10年曾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情况
项目2020年2019年
利息净收入-108,078.47-34,988.52
其中:利息收入5,688.9811,009.00
利息支出113,767.4545,997.52
投资收益119.51-28,723.49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2,844.541,301.75
项目2020年2019年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24,132.7936,805.01
其中:信托报酬23,977.9835,808.50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141.2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4,132.7935,663.80

现阶段,公司以风险化解、资产清收处置为核心工作,坚持合规经营、严控风险的指导思想,在查找现有内控工作薄弱环节的基础上,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贯穿业务开展的整个过程,进行全流程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报告和管理,从源头把控合规风险。

七、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总收入11,474.9329,821.7747,814.02228,491.94
净利润-114,778.58-673,851.65-399,410.31-183,390.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4,751.26-673,800.28-399,282.78-183,279.6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372.1447,728.3570,330.88-253,404.8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754.935,143.35-118,321.8739,938.5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8.38-12,529.756,024.00-23,477.59
主要会计数据2021年6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2018年末
资产总计1,999,703.711,993,211.812,079,366.783,153,620.19
负债总计1,954,423.641,833,153.171,245,456.491,881,478.25
净资产45,280.07160,058.65833,910.291,272,141.9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5,460.7489,290.52763,090.801,201,194.91

银罚决字[2019]55号),称公司2018年7月开展部分关联交易未按要求逐笔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上海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2)2020年4月7日,上海银保监局出具《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0]1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4号),称公司在信托业务中存在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违规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推介部分信托计划未充分揭示风险、违规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等情况。鉴于上述情况,上海银保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以下审慎监管措施:(一)暂停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二)限制向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配红利。同时,上海银保监局责令公司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处罚款共计1,400万元。

2、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6月6日,高天国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3、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发送监管工作函等的情况

(1)2020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35号),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存在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的情况,请公司全面梳理:1)已签署或出具过任何形式保底承诺的信托产品数量和金额;2)上述保底承诺是否构成对外担保,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意见。请公司严肃自查:1)发生上述内控缺陷的主要原因和相关责任人,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追责和处理措施;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运行情况,制定详细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2019年2月,公司与上海聚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中建筑”)共同向中民外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支付中民外滩应付款的承诺》。请公司审慎核实:1)公司出具上述承诺是否构成对外担保,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意见;2)结合聚中建筑的资信情况、财务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偿债能力,公司是否存在承担偿债责任的风险以及相关责任是否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3)聚中建筑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涉及向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输送利益;4)公司是否就出具上述承诺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

(2)2021年1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171号),称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晚间披露了《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69亿元。1)公司2020年出现大额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对部分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请公司结合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的方法及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参数选取及依据等情况,审慎核实计提减值准备的合规性,并结合减值迹象出现的具体时点审慎判断在本期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2)2020年1-9月,公司取得营业总收入1.17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3.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则,认真推进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计工作,确保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真实、准确, 并及时就可能的退市风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公司连续三年出现大额亏损,主营业务收入逐年下降,可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风险。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4)公告显示,公司正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风险化解重大事项的各项工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关注风险化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021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保底承诺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387号),称公司在前期展业过程中存在与部分第三方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的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存量保底承诺合计余额为752.76亿元(含已披露涉诉案件金额)。请公司结合提供保底承诺有关事项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审慎核实签署上述合同是否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请公司结合上述合同及相关业务实质,审慎核实签署

上述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审慎梳理并核实是否已经依法依规披露了所有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及其重要进展。

(4)2021年7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风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788号),称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晚间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情形,因原控股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及原实际控制人高天国涉嫌违法违规和经营不当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发生经营风险。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相关要求,高度重视公司经营风险的化解工作,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相关方推进风险化解工作,稳妥处置由信托项目保底承诺引发的相关诉讼事项,尽快消除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及不当经营给上市公司造成的风险及利益损失。同时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存在的不确定性。3)收购人及其他相关方应当依法依规推进上市公司风险化解工作,执行过程中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除上述情形外,安信信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1)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2)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3)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成立日期1998年10月19日
负责人张守川
注册地址中山东一路23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454X6
主要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结汇、售汇,总行授权的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1998-10-19至无固定期限

进对外经贸往来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紧跟上海改革开放的步伐,在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了自身的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

(二)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情况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无注册资本。最近三年中国银行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为人民币294,387,791,241元。

三、产权控制关系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四、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最近3年,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营业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0年2019年2018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营业收入20,273.59100%19,858.21100%20,245.06100.0%
其中:利息净收入14,515.5171.6%14,224.1971.6%14,710.8872.7%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009.3524.7%4,912.0224.7%4,872.5224.1%
投资收益261.341.3%10.800.1%-1,565.77-7.7%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3.84-0.2%19.290.1%283.761.4%
汇兑收益-118.96-0.6%99.970.5%984.394.9%
其他业务收入650.193.2%591.943.0%959.284.7%
合计20,273.59100%19,858.21100%20,245.06100%

五、最近两年简要财务报表和主要财务指标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未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总资产1,093,803.53836,067.72
所有者权益合计9,044.7914,113.13
利润表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20,273.5919,858.21
净利润3,905.508,991.43
主要财务指标2020年度2019年度
净资产收益率43.18%63.71%
总资产收益率0.36%1.08%
企业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持股 比例经营范围
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1993年9月13日6,667万美元58%经营办公、公寓、住宿服务、银行营业大厅、会议室、附设商场(含酒类销售)、餐厅(中型饭店)、酒吧、健身中心(含沐浴)、美容美发、保险库房、地下车库及为大厦服务的配套设施。(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人员。

九、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及其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十、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及其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一、信银国际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中,包括信银国际3.4%股权。上市公司仅为信银国际参股股东,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持有信银国际3.4%的股权,未委派董事参与经营决策,对信银国际没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也没有施加重大影响。因此,本节有关信银国际的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主要基于信银国际已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及财务报告信息。

(一)基本情况

信银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公司名称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明强
注册资本18,404,013千元港币
成立时间1954年12月10日
登记号码0004095
注册地点香港德辅道中61-65号

(三)历史沿革

1、1922年2月2日,前身设立

1922年2月2日,林子丰博士在广州创办嘉华银号。

2、1924-1975年,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更

1924年12月,以嘉华储蓄银行之名在香港注册成为有限公司,全数缴付支资本为50万港元。1926-1975年,嘉华储蓄银行股本增至100万港元,更名为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刘灿松先生购入嘉华银行有限公司控股权益,成为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3、1980年,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1980年,嘉华银行有限公司于香港交易所挂牌,股票代号183。

4、1986-1998年,注册资本变更,名称变更

1986年,中信集团向嘉华银行有限公司注资3.5亿港元。1998年,嘉华银行有限公司更名为中信嘉华银行。

5、2002年,业务整合

2002年,中信嘉华银行以42亿港元收购香港华人银行有限公司。中信嘉华银行与香港华人银行有限公司在法律及营运上完成整合,中信嘉华银行更名为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并继续在香港交易所上市。2008年11月5日,中信国金私有化及撤销其上市地位。

同年,香港华人银行有限公司更名为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继续经营整合后的银行业务。

6、2007-2012年,注册资本变更,名称变更

历史沿革部分根据信银国际披露的公开资料整理

2007年,中信国金向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注入25亿港元资本金。2010年,中信嘉华银行更名为中信银行国际。2012年,中信银行国际更名为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7、2015年,增加实收资本

2015年,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引入香港天元锰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香港冠盛投资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至选有限公司和雅选有限公司等5位财务投资者,增资完成后5位财务投资者则合计持股25%,中信国金持股75%,仍为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序号股东普通股(股)持股比例(%)
1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9,083,341,176.0075.00
2香港天元锰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62,667,671.009.60
3香港冠盛投资有限公司726,667,294.006.00
4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11,778,133.003.40
5至选有限公司363,333,647.003.00
6雅选有限公司363,333,647.003.00
合计12,111,121,568.00100.00
名称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0991W
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人民桥社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601-602、606单元及1101-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毕明强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3日
经营范围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人民币业务以及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主要资产和负债情况

1、主要资产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信银国际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千港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金额占比
客户贷款及垫款及其他账项246,353,76060.57%
以公允价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的金融资产85,558,48221.03%
其他类型资产74,838,73818.40%
资产总计406,750,980100.00%

(2)以公允价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的金融资产

截至2021年6月30日,信银国际以公允价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的金融资产为855.58亿港元。其中,债务证券854.78亿港元,占比99.91%;权益证券0.80亿港元,占比0.09%。债务证券中,其他债务证券572.41亿港元,占比66.97%;国库券230.03亿港元,占比26.91%;持有的存款证52.34亿港元,占比6.12%。

2、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信银国际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千港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金额占比
客户存款316,484,21088.38%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结存13,826,0713.86%
其他类型负债27,801,2997.76%
负债总计358,111,580100.00%

费借贷、电子银行、信用卡服务等。环球市场业务包括提供外汇、利率、期权等产品的交易及销售服务、资金市场活动、债券投资及中央现金管理。

(七)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公开披露的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银国际2019年度和2020年度审计报告,信银国际2019年及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千港元

资产负债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392,898,688361,221,502
负债总额345,330,894314,771,328
权益总额47,567,79446,450,174
收入利润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收入7,355,6278,351,254
经营溢利1,341,3493,387,149
税前溢利1,306,0883,333,975
本年度溢利1,155,8172,810,301
归属于股东的溢利1,155,8172,810,301

了解价值所涉及的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场价值估值报告》(银信咨报字(2021)沪第323号),经采用成本法评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0%股权2020年12月31日账面值为108,189.07万元,公允价值估值为113,883.00万元,评估增值率5.26%。

近三年评估和本次评估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经审计账面值评估值增值率
了解价值2018年12月31日成本法104,308.67104,998.000.66%
了解价值2019年12月31日成本法111,914.84117,808.005.27%
了解价值2020年12月31日成本法108,189.07113,883.005.26%
本次交易2020年12月31日成本法108,189.07113,883.235.26%
出质人出质股权标的企业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
安信信托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上海分行411,778,133股
产品名称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类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存续期限自成立之日起44个月

(二)最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437号”《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结构化主体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审计报告》,信盛1号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653,741,277.33648,445,569.211,017,425,398.59
负债合计73,217,520.1167,663,547.7854,122,897.60
所有者权益合计580,523,757.22580,782,021.43963,302,500.99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5,295,708.12-368,979,829.3852,769,197.10
费用5,553,972.3313,540,650.1814,297,171.38
净利润-258,264.21-382,520,479.5638,472,025.7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009.3248,172.42-1,256,124.69
原告人涉诉金额冻结起始日冻结结束日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8,137.402019/7/302022/7/29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1,125.432019/7/302022/7/29
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70,870.842019/9/32022/9/2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6,177.462020/12/102023/12/9

三、国海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国海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自委托资产起始运作之日起3.5年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69,186,494.6393,781,023.82230,873,438.28
负债合计--188,280.33
所有者权益合计69,186,494.6393,781,023.82230,685,157.95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24,594,529.19-136,904,134.13-16,352,541.89
费用--242,603.18
净利润-24,594,529.19-136,904,134.13-16,595,145.0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2,259.3155,619.29-242,602.49
原告人涉诉金额冻结起始日冻结结束日
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70,870.842019/9/172022/9/17

(四)最近三年发生的资产评估、增资和转让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成长1号收益权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其他评估、估值和交易的情况。

四、国海成长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国海成长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自委托资产起始运作之日起3.5年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29.553,411,382.8522,340,233.62
负债合计30,000.0030,000.0030,00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29,970.453,381,382.8522,310,233.62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3,411,353.30-18,928,850.77-2,536,595.73
费用--30,000.00
净利润-3,411,353.30-18,928,850.77-2,566,595.7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040.080.08
原告人涉诉金额冻结起始日冻结结束日
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70,870.842019/9/172022/9/17
产品名称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受托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类型事务管理类
存续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起48个月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74,755,206.4759,391,936.2570,069,265.00
负债合计241,095.36499,999.9279,516.46
所有者权益合计74,514,111.1158,891,936.3369,989,748.54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15,863,359.62-10,597,812.29121,370,426.71
费用241,184.84499,999.92560,964.90
净利润15,622,174.78-11,097,812.21120,809,461.8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3,006.20355,164.06-752,388.57

(三)标的资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信信托所持有的传化2号全部受益权处于被冻结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告人涉诉金额冻结起始日冻结结束日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8,137.402019/8/72022/8/6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1,125.432019/8/72022/8/6
产品名称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资产管理计划类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存续期限自成立之日起48个月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896,181,069.24812,624,018.37455,495,541.96
负债合计3,495,920.852,818,455.301,463,524.20
所有者权益合计892,685,148.39809,805,563.07454,032,017.76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83,557,050.87357,128,476.41122,208,467.25
费用677,465.551,354,931.101,463,524.20
净利润82,879,585.32355,773,545.31120,744,943.0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7,951.08103,733.6198,132.53
原告人涉诉金额冻结起始日冻结结束日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8,137.402019/7/302022/7/29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1,125.432019/7/302022/7/29
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70,870.842019/9/32022/9/2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2019/10/302022/10/29
贷款规模人民币40,000,000元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3年,贷款期限届满时,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可展期6个月,展期期间,借款人可申请提前还款
利率条款贷款利率10%/年,为固定利率,不随贷款基准利率而调整,贷款利息随贷款本金于贷款到期日或全部贷款提前还款日支付
贷款资金用途由借款人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
还款来源借款人销售收入及投资收益
风险保障措施1.质押担保:深圳宏图瑞利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7,585,335股股票为借款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2.专户管理:借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贷款专户,并加盖安信信托人员印鉴,未经安信信托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预留印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8620142P名称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唐如桂
注册资本200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7月18日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348号长沙和汉电子有限公司车间
经营范围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贸易代理;电线电缆技术、光纤传感器的技术、电子产品的研发;电子产品零售;金属材料、计算机软件的销售;计算机硬件开发;计算机硬件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设计;广告制作服务;广告发布服务;广告国内代理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湖南大宇

1.发放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发放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宏图瑞利

以其持有的科力远

以其持有的科力远

758.53万股股票为借款

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

2.

以其销售收入偿还贷款本息。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1高翠松196.0098.00%
2唐如桂4.002.00%
合计200.0010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3350925J名称深圳宏图瑞利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坤兵
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7月5日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570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文化活动策划,展览展示策划;物业租赁,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序号股东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1李嘉宁900.0090.00%
2黄芳100.0010.00%
合计1,000.00100.00%

技术有限公司质押贷款债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最近三年发生的资产评估、增资和转让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质押贷款债权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其他评估、估值和交易的情况。

八、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起36个月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129,877,534.41125,027,485.74237,527,354.16
负债合计8,376,944.467,126,944.464,626,944.46
所有者权益合计121,500,589.95117,900,541.28232,900,409.70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5,000,048.67131.58198.78
费用1,400,000.00115,000,000.00165,000,000.00
净利润3,600,048.67-114,999,868.42-164,999,801.2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8.67131.58198.78

(四)最近三年发生的资产评估、增资和转让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渤海7号受益权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其他评估、估值和交易的情况。

九、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起24个月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129,851,345.46125,001,343.08125,001,336.82
负债合计5,000,000.003,129,166.671,629,166.67
所有者权益合计124,851,345.46121,872,176.41123,372,170.15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3,879,169.056.26110.45
费用900,000.001,500,000.00351,500,000.00
净利润2,979,169.05-1,499,993.74-351,499,889.5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386.26110.45
原告人涉诉金额冻结起始日冻结结束日
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4,027.31652020/7/212023/7/20
资产委托人安信信托、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欣资产”)
资产管理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对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银财富·畅想理财管理计划2号(以下简称“邮银财富·畅想2号”)

万元;公司同时认购了B1类份额300,900,000份,出资30,090万元,合计出资80,240万元。

邮银财富·畅想2号作为委托人认购了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于2015年9月成立,资管计划期限48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资产委托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表“邮银财富·畅想2号”)
资产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邮储银行
投资对象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委托人上海谷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欣投资”)
资产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
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资产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股股份

(四)国海成长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1、形成原因

国海成长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海成长2号”)于2016年6月成立,资管计划期限3.5年(该资产管理计划已到期,但由于底层资产尚未处置或分配,目前处于逾期未清算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资产委托人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宏燃料”)
资产管理人国海证券
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资产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天夏智慧320万股股份
资产委托人津杉华融(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津杉华融”)
资产管理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对象建信中铁信托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建信中铁信托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于2015年9月成立,资管计划期限48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资产委托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
资产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基金”)
资产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对象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304,568股
资产委托人安信信托
资产管理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委托资产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投资对象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七)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质押贷款债权

1、形成原因

2015年5月,公司与湖南大宇署贷款合同,约定向湖南大宇发放4,000万元的信托贷款。2015年5月,宏图瑞利与公司签署《股票质押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补充协议》,宏图瑞利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的281万股股票质押给安信信托,为湖南大宇贷款本息提供质押担保。

2、历史交易作价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质押贷款债权无历史交易作价。

(八)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形成原因

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7年5月成立,信托计划期限36个月(该信托计划已到期,但由于底层资产尚未处置或分配,目前处于逾期未清算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总规模5亿元
资产委托人重庆臻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闰投资”)及深圳市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目的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其补充日常经营所需营运资金
交易对手(借款人)深圳市大鹏贸易有限公司
借款期限36个月

2018年6月,公司出资509,998,890.28元,取得臻闰投资在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享有的部分信托受益权。

(九)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

1、形成原因

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于2018年3月成立,信托计划期限24个月(该信托计划已到期,但由于底层资产尚未处置或分配,目前处于逾期未清算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总规模5亿元
资产委托人金昌中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中”)
资产管理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目的发放信托贷款,用于采购钢材
交易对手(借款人)上海聚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期限24个月
抵债资产名称合并层面底层资产科目底层资产估值或减值方法投资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底层资产受限情况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经审计净资产扣除永续债金额,考虑流动性折扣104,308.673,880.40108,189.07股权质押
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管计划交易性金融资产渤海租赁(000415.SZ)131,795,716股股票股票二级市场价格80,240.00-48,609.0331,630.97限售到期,限售解除手续未办理
国海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性金融资产天夏智慧(000662.SZ)30,142,425股股票股票二级市场价格17,451.6114,979.932,471.68-
国海成长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性金融资产天夏智慧(000662.SZ)4,160,187股股票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409.602,068.46341.14-
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信托受益权交易性金融资产传化智联(002010.SZ)5,076,239股股票股票二级市场价格5,000.08-2,609.172,390.91-
华安资产怀瑾抱钰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性金融资产锦江酒店(600754.SH)7,622,241股股票50%份额股票二级市场价格22,447.5016,829.9139,277.41-
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债权发放贷款和垫款质押贷款本或息逾期,考虑担保物价值折扣,减值比例20%4,000.00-800.003,200.00-
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放贷款和垫款对深圳市大鹏贸易有限公司本金5亿元信托借款的债权对应的4.99亿元份额本或息逾期,减值比例为75%49,900.00-37,425.0012,475.00-
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发放贷款和垫款对上海聚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金5亿元信托借款的债权本或息逾期,减值比例为75%50,000.00-37,500.0012,500.00-
合计335,757.47-123,281.29212,476.17
抵债资产名称2020年12月31日 资产净值2019年12月31日 资产净值变动幅度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108,189.07111,914.84-3.33%
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管计划29,039.1048,165.13-39.71%
国海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9,378.1023,068.52-59.35%
国海成长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338.142,231.02-84.84%
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信托受益权5,889.196,998.97-15.86%
华安资产怀瑾抱钰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80,980.5645,403.2078.36%
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债权3,200.003,200.000.00%
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1,790.0523,290.04-49.38%
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12,187.2212,337.22-1.22%
标的资产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管计划资产合计64,844.56101,742.54
其中,货币资金1,582.471,577.65
交易性金融资产63,261.94100,164.74
负债合计6,766.355,412.29
资产净值58,078.2096,330.25
标的资产底层资产股票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股票数量(股)收盘价 (元/股)市值股票数量(股)收盘价 (元/股)市值
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管计划渤海租赁263,591,4332.4063,261.94263,591,4333.80100,164.74
标的资产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国海成长1号资产合计9,378.1023,087.34
其中,货币资金6,906.426,900.86
交易性金融资产2,471.6816,186.48
负债合计-18.83
资产净值9,378.1023,068.52
国海成长2号资产合计341.142,234.02
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341.142,234.02
负债合计3.003.00
资产净值338.142,231.02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底层资产股票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股票数量(股)收盘价 (元/股)市值股票数量(股)收盘价 (元/股)市值
国海成长1号天夏智慧30,142,4250.822,471.6830,142,4255.3716,186.48
国海成长2号天夏智慧4,160,1870.82341.144,160,1875.372,234.02
标的资产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华安资产怀瑾抱钰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合计81,262.4045,549.55
其中,货币资金2,707.301,782.25
交易性金融资产78,554.8243,766.91
负债合计281.85146.35
资产净值80,980.5645,403.20
标的资产底层资产股票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股票数量(股)收盘价 (元/股)市值股票数量(股)收盘价 (元/股)市值
华安资产怀瑾抱钰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锦江酒店15,244,48251.5378,554.8215,244,48228.7143,766.91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华安资产怀瑾抱钰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2020年末资产净额较2019年末上升幅度较大的原因为底层资产“锦江酒店”股价波动所致。

4、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截至2019年末及2020年末,标的资产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产、负债及净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合计12,502.7523,752.74
其中:货币资金2.752.74
发放贷款和垫款12,500.0023,750.00
负债合计712.69462.69
资产净值11,790.0523,290.04

第五章 标的资产评估和估值情况

一、标的资产评估和估值概况

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一揽子和解方案中,上市公司拟将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以此抵偿部分待和解债务(包括:(1)本金2,478,360,350.77元,及(2)本金3,278,360,350.77元所对应的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为对本次交易的合理性提供参考,公司已聘请估值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和估值,相关估值结果不作为定价依据。根据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权价值估值报告》(格律沪咨报字(2021)第016号),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安信信托拟资产重组的信银国际3.4%股权价值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估值为人民币113,883.23万元。根据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格律沪评报字(2021)第041号),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安信信托拟出售的除信银国际3.4%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评估值为人民币104,803.9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资产名称评估/估值 (万元)
估值部分
1安信信托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股权113,883.23
评估部分
2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1,630.97
3安信信托持有“国海成长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2,471.68
4安信信托持有“国海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41.14
5安信信托持有“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2,390.91
6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怀瑾抱钰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9,277.41
7安信信托持有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质押贷款债权;3,716.81
8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12,475.00
9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12,500.00
评估、估值合计218,687.15

采用市场法、成本法进行评估,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涉及的其部分资产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评估值为人民币104,828.92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资产名称评估值 (万元)
1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1,630.97
2安信信托持有“国海成长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2,471.68
3安信信托持有“国海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41.14
4安信信托持有“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2,390.91
5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怀瑾抱钰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39,277.41
6安信信托持有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质押贷款债权;3,716.81
7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12,475.00
8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12,500.00
合计104,803.92

(1)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为本次评估的基本假设前提;

(2)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3)安信信托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本次评估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信信托受益权的收益权及资金信托的受益权等的底层资产无限售、冻结等情况;

(5)评估范围未考虑安信信托提供资料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三)评估方法及其选取理由

1、评估方法介绍

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要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被评估对象在评估过程中的条件、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收益法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成本法是指首先核实评估对象的现行账面价值,然后估测评估对象业已存在的各种减值因素,并将其从账面价值中扣除而得到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2、评估方法的选取理由

(1)由于本次评估对象1-5资产管理计划和资金信托的底层资产为对应上市公司股票,可以以上市公司股票在基准日的收盘价为取价依据,按照所持份额计算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评估对象6质押贷款的债权,其质押物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7,585,335股限售流通股票,该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可以以上市公司股票在基准日的收盘价为取价依据,按照出质人所持份额

计算出所持有上市股权的市场价值。故本次评估适用市场法。

(2)由于本次评估对象的底层资产为对应上市公司股票、资金信托受益权等,无法合理预期未来收益,故本次评估不适用收益法。

(3)由于本次评估对象7、8为资金信托的受益权,可以对其底层资产进行综合分析后再进行评估,故本次评估适用成本法。

(四)市场法的技术说明

1、评估程序及方法

对于评估对象1-5资产管理计划和资金信托,评估人员主要通过核对相关合同、交易凭证、登记凭证、银行单据及向企业业务人员进行访谈等进行核实;对于本次评估对象6质押贷款的债权,向借款人发函核实相关借款未能获取回复,仅以安信信托提供资料作为依据。

由于评估对象1-5资产管理计划和资金信托的底层资产为对应上市公司股票,可以以上市公司股票在基准日的收盘价为取价依据,按照所持份额计算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评估对象6的质押贷款的债权,其质押物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7,585,335股限售流通股票,该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可以以上市公司股票在基准日的收盘价为取价依据,按照出质人所持份额计算出所持有上市股权的市场价值。

2、评估结果

上述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汇总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底层资产对应股票名称持有股份(股)2020年12月31日收盘价/股评估值(万元)
1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渤海租赁131,795,7162.4031,630.97
2安信信托持有“国海成长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ST天夏30,142,4250.822,471.68
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3安信信托持有“国海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ST天夏4,160,1870.82341.14
4安信信托持有“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传化智联5,076,2394.712,390.91
5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怀瑾抱钰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锦江酒店7,622,24151.5339,277.41
6安信信托持有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质押贷款债权科力远(质押物)7,585,3354.903,716.81

⑥ 评估值=持有股份(股)×基准日收盘价/股

=30,142,425×0.82=2,471.68万元(取整)评估对象序号3:

安信信托持有“国海成长二号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

① 底层资产对应股票名称:*ST天夏

② 股票代码:000662

③ 2020年12月31日收盘价:0.82元/股

④ 持有股份:4,160,187股

⑤ 计算公式:评估值=持有股份(股)×基准日收盘价/股

⑥ 评估值=持有股份(股)×基准日收盘价/股

=4,160,187×0.82=341.14万元(取整)评估对象序号4:

安信信托持有“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

① 底层资产对应股票名称:传化智联

② 股票代码:002010

③ 2020年12月31日收盘价:4.71元/股

④ 持有股份:5,076,239股

⑤ 计算公式:评估值=持有股份(股)×基准日收盘价/股

⑥ 评估值=持有股份(股)×基准日收盘价/股

=5,076,239×4.71=2,390.91万元(取整)评估对象序号5:

安信信托持有“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

① 底层资产对应股票名称:锦江酒店

② 股票代码:600754

③ 2020年12月31日收盘价:51.53元/股

④ 持有股份:7,622,241股

⑤ 计算公式:评估值=持有股份(股)×基准日收盘价/股

⑥ 评估值=持有股份(股)×基准日收盘价/股

=7,622,241×51.53=39,277.41万元(取整)评估对象序号6:

安信信托持有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质押贷款的债权

① 底层资产(质押物)对应股票名称:科力远

② 股票代码:600478

③ 2020年12月31日收盘价:4.90元/股

④ 持有股份:7,585,335股

⑤ 计算公式:评估值=持有股份(股)×基准日收盘价/股

⑥ 评估值=持有股份(股)×基准日收盘价/股

=7,585,335×4.90=3,716.81万元(取整)

(五)成本法的技术说明

1、评估程序及方法

本次评估对象7为资金信托的受益权,该项底层资产为营运资金借款,放款时间为2017年5-6月,借款期限36个月,截至评估基准日已逾期6个月。本次评估对象8为资金信托的受益权,该项底层资产为营运资金借款,放款时间为2018年3月,借款期限24个月,截至评估基准日已逾期9个月。

评估人员主要通过核对相关合同、银行单据、发询证函及向企业业务人员进行访谈等进行核实,因向借款人发函核实相关借款未能获取有效回复,鉴于评估对象7、8的借款人和保证人为非上市公司,评估人员通过公开途径未能获得相关财务资料,无法对债务人的资产结构、经营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等角度分析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经评估人员安信信托沟通,并得到安信信托相关情况说明,该两项借款收回可能性小;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评估对象已计提的减值损失,综合确定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

鉴于,安信信托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损失。对划

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减值损失。同时,公司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综合考虑了金融工具逾期天数、债权类资产的增信措施、抵质押品状况及其价值变化等参数,最终确定金融资产减值金额。评估人员参考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的风险分类,“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综合参考6、7的减值率,考虑评估对象7、8的实际状况间于可疑类及损失类之间,即75%作为风险准备金。

2、评估结果

上述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汇总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贷款金额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安信信托持有份额评估值
7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50,00075%99.8%12,475
8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50,00075%100%12,500

安信信托持有“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

① 贷款金额:50,000万元

② 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75%

③ 安信信托持有份额:100%

④ 计算公式:评估值=贷款金额×(1-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持有份额

⑤ 评估值=贷款金额×(1-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持有份额

=50,000×(1-75%)×100%=12,500万元

三、估值基本情况

(一)估值基本情况

1、估值对象

安信信托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的股权。

2、估值基准日

估值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3、估值结论

采用成本法,截止估值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涉及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的股权价值在满足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估值为人民币113,883.23万元。

(二)估值假设

1、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

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持续经营假设:假设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

2、特殊假设

(1)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重组,为此需对估值基准日所涉及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的股权价值进行估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为本次估值的基本假设前提;

(2)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3)假设公司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安信信托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5)估值范围未考虑安信信托提供资料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6)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估值结论的影响。

(三)估值方法

1、估值方法介绍

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要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时的市场条件及被评估对象在评估过程中的条件、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收益法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

现值化,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成本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思路。

2、估值方法的选用

(1)市场法分为上市公司比较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经查询与估值对象同一行业的香港上市公司,在企业规模、资产配置、未来成长性等方面具备可予比较的上市公司较少,且近期香港产权交易市场类似行业特征、经营模式的股权交易案例较少,相关交易背景、交易案例的经营财务数据等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基准条件。

(2)对于本次估值对象,因无法取得其经营预测等资料,故估值人员无法对其未来收益、风险状况做出合理的判断,故本次估值不适用收益法。

(3)对于本次估值对象为安信信托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的股权,其属于单项资产估值,根据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公开的2020年度年报可以按照估值基准日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乘以安信信托持有的股权比例确定估值,故本次估值适用成本法。

(四)成本法的技术说明

1、估值公式

估值=估值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股东持股比例。

2、估值计算过程

(1)数据来源: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公开的2020年度年报

(2)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3,979,738.20万元港币

(3)安信信托持股比例:3.4%

(4)估值=估值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股东持股比例

= 3,979,738.20万元港币×3.4%

= 135,311.10万元港币

(5)基准日人民币与港币汇率:0.84164

(6)人民币估值=港币估值×汇率

= 135,311.10万元港币×0.84164= 113,883.23万元人民币

3、估值结果

安信信托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的股权估值为人民币113,883.23万元。

四、董事会关于拟出售资产的评估值合理性及交易公允性分析

(一)董事会对资产评估/估值机构独立性、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估值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的意见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及估值机构,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评估、估值人员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标的资产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为公司提供评估及估值服务的独立性。

2、评估及估值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及估值机构和评估及估值人员所设定的评估、估值假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反映了评估及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及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及估值方法与目的具备相关性

本次评估及估值的目的系为安信信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标的资产价值参考意见。对于信银国际3.4%股权的市场价值,估值机构采用了成本法进行估值;对于除信银国际3.4%股权的其他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及估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及估值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及估值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估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及估值,所选用的评估及估值方法合理,与评估及估值目的相关性一致。

(二)评估及估值的合理性分析

1、报告期及未来财务预测情况

对交易标的报告期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详见本报告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分析”之“四、交易标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本次交易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不涉及未来财务数据预测。

2、行业地位及竞争力

对交易标的行业及竞争力分析详见本报告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及“三、交易标的核心竞争力与行业地位”。

综上,本次评估及估值体现了交易标的的经营特点,结合标的公司行业地位及竞争力等因素分析,本次评估及估值的依据合理。

(三)交易标的后续经营过程中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及应对措施及其对评估的影响

在可预见的未来发展时期,交易标的后续经营过程中政策、宏观环境、技术、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四)报告期变动频繁且影响较大的指标对评估或估值的影响

本次评估,报告期内不存在变动频繁且对评估值影响较大的指标。

(五)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分析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再持有标的公司信银国际的股权,因此未考虑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六)本次交易的公允性分析

本次交易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和估

值机构出具了评估和估值报告。本次评估和估值中,资产评估和估值机构实际评估和估值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和估值的资产范围一致,实施了必要的评估和估值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和估值方法,资产的评估和估值结果公允。本次交易系经过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交易标的发生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对交易作价的影响

1、本次评估对象安信信托持有“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底层资产为天夏智慧限售流通股(股票代码:000662)34,302,612股。在2021年2月18日深交所对“*ST天夏”(代码000662)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ST天夏”股票将于2021年2月2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在2021年4月12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2、本次评估对象安信信托持有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质押贷款的债权,其质押物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7,585,335股限售流通股票。该股票截至2021年10月29日的收盘价为6.32元/股,按收盘价计算,质押人持有的质押物价值为47,939,317元,对贷款本金的覆盖率为119.85%。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所选聘的资产评估和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和估值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和估值方法选取得当;本次交易为市场化出售,资产评估及估值结果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及估值机构,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评估、估值人员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标的资产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为公司提供评估及估值服务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及估值机构和评估及估值人员所设定的评估、估值假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反映了评估及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及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及估值的目的为为安信信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标的资产价值参考意见。对于信银国际3.4%股权的市场价值,估值机构采用了市场法进行估值;对于除信银国际3.4%股权的其他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和/或成本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及估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及估值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及估值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估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及估值,所选用的评估及估值方法合理,与评估及估值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及估值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和估值机构出具了评估和估值报告。本次评估和估值中,资产评估和估值机构实际评估和估值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和估值的资产范围一致,实施了必要的评估和估值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和估值方法,资产的评估和估值结果公允。本次交易系经过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和估值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和估值方法选取得当;本次交易为市场化出售,由交易各方经过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六章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本次交易的出让方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双方于2021年7月2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债务和解协议》。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价格

在本次交易中,安信信托拟将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以此整体抵偿待和解债务。

三、待和解债务内容

截至协议签署日,安信信托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全部债务如下表所列(下表仅列示本金,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

单位:元

序号协议名称及编号借款本金到期日担保安排
非银 借款1《授信额度协议》 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借款合同》406,942,992.272020年9月25日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的411,778,133股股权做质押; 高天国承担保证责任; 国之杰承担保证责任。
571,143,557.86
非银 借款2《非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借款合同》2,300,273,800.642023年4月10日

2、安信信托将以其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的资金中的人民币8亿元偿还上表中第1项借款项下的人民币8亿元(双方另行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3、如果安信信托未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8亿元待和解债务应持续留存作为其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存续负债(双方另行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五、偿债确认

1、在协议生效日当日:

(1)待和解债务(除上表中第1项借款项下的人民币8亿元外)全部获得妥善清偿;

(2)全部抵债资产的实际权利享有人变更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或其指定主体(不论相关抵债资产届时是否完成权利转移)。

2、安信信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后,应以收到的认购资金人民币8亿元定向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待和解债务全部获得妥善清偿。

六、权利转移障碍的后续安排

双方同意,不论安信信托在约定时限之前是否能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完成全部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自偿债确认日起因该抵债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应归属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安信信托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所有行动(例如给管理人的指令、诉讼等)均应遵照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意见善意行事。

七、抵债资产期间损益的归属

1、抵债资产在偿债确认日前发生的任何孳息以及权利人享有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值、分红或处置价款、信托受益权或资管计划份额的增减值、本金或收益、债权的回款或处置款)均归安信信托享有;

2、抵债资产在偿债确认日当日及之后发生的任何孳息以及权利人享有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值、分红或处置价款、信托受益权或资管计划份额的增减值、本金或收益、债权的回款或处置款)均归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享有;

3、如一方基于本条有权享有的任何孳息以及任何利益被另一方实际取得,双方应根据便捷可操作的原则友好协商与配合完成该等孳息以及利益的转付/转移。

八、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或人员安排问题。

九、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且安信信托的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十、其他

上市公司已于2021年7月24日发布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和信托保障基金、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及中国银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公告》(临2021-049),提请投资者关注。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审阅报告、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和有关协议、公告等资料,并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假设前提成立以及基本原则遵循的前提下,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发表意见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1、本次交易能够获得有关政府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不存在其他障碍,并能够如期完成;

2、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3、本次交易标的所处行业的相关政策与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

4、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5、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能够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6、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

7、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估值报告等文件真实、可靠;

8、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发生。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标的资产是安信信托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3.4%

股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以及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及8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3,278,360,350.77元及所对应的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本次拟置出的股权类资产对应的标的公司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市场业务、其他业务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本次拟置出的非股权类资产不存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交易拟置出的股权类资产对应的标的公司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市场业务、其他业务等,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拟置出的非股权类资产不存在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3)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交易拟置出的标的资产不存在不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规定的情形。

(4)本次交易不违反有关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存在违反有关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其中,社会公众不包括: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546,913.79万股。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产生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符合《上市规则》等关于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于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和估值机构对交易资产进行了专项审计、评估和估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本次评估及估值的公允性发表了肯定意见,以保证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部分标的资产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就此情况,上市

公司说明如下:

1、本次抵债资产中信银国际3.4%参股权的质押权人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即本次交易对手方,因此标的资产存在质押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影响;

2、本次抵债资产中部分资产存在被法院冻结情形。参照前文表述,上市公司正在积极与申请查封冻结的机构进行和解。如若和解能够完成,则抵债资产冻结预计将会被解除,则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3、除上述两项情况外,本次抵债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其他法律障碍;

4、本次交易为公司将部分资产作为对价抵消中国银行存量表内债务。本次交易预计将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5、本次交易为资产置出交易,若最终交易无法达成,具备原状返还的条件,不会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审阅并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信会计师报字[2021]第ZA15439号),假设本次交易于2020年期初已经完成,2020年度交易前后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交易前合并财务报表交易后合并财务报表变动
资产1,993,211.811,844,711.77-148,500.05
负债1,833,153.171,569,464.70-263,688.4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9,290.52204,478.94115,188.42
利息支出113,767.4594,611.40-19,156.0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3,800.28-630,235.3643,564.92
资产负债率91.9785.08-7.57
每股收益(元/股)-1.2320-1.15230.0797

下降。综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债务负担得到减轻,盈利能力有所改善,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利。

上市公司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标的公司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市场业务、其他业务等,且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仅持有信银国际的参股权;本次交易拟出售的债权、信托受益权和资管计划收益权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没有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独立性造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的要求,确保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均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资产出售,不涉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不适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第(二)、(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将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利润和每股收益,并降低资产负债率,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次交易符合《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估值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此外,上市公司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披露日同时披露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根据《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披露的相关非公开发行方案,未来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实施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和估值机构出具了评估和估值报告。本次评估和估值中,资产评估和估值机构实际评估和估值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和估值的资产范围一致,实施了必要的评估和估值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和估值方法,资产的评估和估值结果公允。本次交易系经过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和估值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和估值方法选取得当;本次交易为市场化出售,交易定价由交易各方经过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及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

1、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标的公司信银国际的主要业务为商业银行业务,且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仅持有信银国际的参股权,不涉及对主营业务的影响;本次交易拟出售的其他金融类资产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亦没有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同时,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能够更加聚焦于自身业务的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分析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减少关联度低的银行资产,并集中资源与财力发展和优化主营业务,降低负债及财务费用,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具有积极的影响。

3、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资本性支出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上市公司资本性支出事项,对于上市公司资本性支出没有影响。

4、本次交易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及执行相关事宜。

5、本次交易成本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各相关责任方各自承担,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费用均按照市场收费水平确定,相关交易成本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显著影响。

六、交易完成后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根据立信会计事务所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如下:

(一) 财务状况分析

1、 资产构成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及备考合并报表的资产构成、对比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率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货币资金89,958.164.50%89,955.274.86%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597,120.7129.86%413,014.8122.33%-30.83%
应收账款1,104.620.06%1,104.620.06%0.00%
项目2021年6月30日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率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预付款项229.280.01%229.280.01%0.00%
其他应收款61,637.893.08%60,463.723.27%-1.90%
其他流动资产19,132.500.96%113,441.576.13%492.93%
流动资产合计769,183.1538.46%678,209.2736.67%-11.83%
发放贷款和垫款234,481.6911.73%206,281.6911.15%-12.03%
债权投资102,162.155.11%101,887.185.51%-0.27%
长期股权投资67,559.813.38%67,559.813.65%0.00%
固定资产412.440.02%412.440.02%0.00%
使用权资产1,692.060.08%1,692.060.09%0.00%
无形资产816.140.04%816.140.04%0.00%
长期待摊费用426.410.02%426.410.02%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75,744.6218.79%344,779.3718.64%-8.24%
其他非流动资产447,225.2322.36%447,225.2324.18%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1,230,520.5661.54%1,171,080.3463.33%-4.83%
资产总计1,999,703.71100.00%1,849,289.61100.00%-7.52%
项目2020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率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货币资金63,005.603.16%63,002.713.42%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602,596.1930.23%419,575.5622.74%-30.37%
应收账款8,710.690.44%8,710.690.47%0.00%
其他应收款63,521.593.19%63,359.233.43%-0.26%
其他流动资产18,381.160.92%112,763.736.11%513.47%
流动资产合计756,215.2237.94%667,411.9136.18%-11.74%
发放贷款和垫款235,573.9911.82%207,373.9911.24%-11.97%
债权投资109,849.375.51%109,574.405.94%-0.25%
项目2020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率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长期股权投资66,580.053.34%66,580.053.61%0.00%
固定资产536.090.03%536.090.03%0.00%
无形资产966.480.05%966.480.05%0.00%
长期待摊费用524.800.03%524.800.03%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75,768.3518.85%344,546.5918.68%-8.31%
其他非流动资产447,197.4722.44%447,197.4724.24%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1,236,996.5962.06%1,177,299.8663.82%-4.83%
资产总计1,993,211.81100.00%1,844,711.77100.00%-7.45%
项目2021.6.30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率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交易性金融负债127,601.326.53%127,601.327.62%0.00%
应付账款30,495.211.56%28,868.601.72%-5.33%
预收款项1,976.570.10%1,976.570.12%0.00%
应付职工薪酬21,743.491.11%21,743.491.30%0.00%
应交税费839.370.04%839.370.05%0.00%
其他应付款1,580,933.8180.89%1,301,865.2877.78%-17.65%
流动负债合计1,763,589.7790.24%1,482,894.6288.60%-15.92%
租赁负债1,715.280.09%1,715.280.10%0.00%
预计负债189,118.599.68%189,118.5911.3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190,833.879.76%190,833.8711.40%0.00%
负债合计1,954,423.64100.00%1,673,728.50100.00%-14.36%
项目2020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率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交易性金融负债133,967.317.31%133,967.318.54%0.00%
应付账款28,028.421.53%27,668.571.76%-1.28%
预收款项1,976.570.11%1,976.570.13%0.00%
应付职工薪酬22,002.431.20%22,002.431.40%0.00%
应交税费112.760.01%112.760.01%0.00%
其他应付款1,415,917.1777.24%1,152,588.5673.44%-18.60%
流动负债合计1,602,004.6787.39%1,338,316.2085.27%-16.46%
预计负债231,148.5012.61%231,148.5014.73%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231,148.5012.61%231,148.5014.73%0.00%
负债合计1,833,153.17100.00%1,569,464.70100.00%-14.38%

(二) 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2020年度
项目交易前交易后差值
营业总收入29,821.7729,745.34-76.44
利息收入5,688.985,612.54-76.44
营业总成本150,687.29131,345.75-19,341.54
利息支出113,767.4594,611.40-19,156.05
管理费用36,581.8136,396.31-185.49
投资收益119.51-845.92-965.43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2,844.54-20,985.2921,859.25
信用减值损失-566,299.09-554,771.1011,527.98
营业利润-729,611.09-677,924.1951,686.91
利润总额-823,121.49-771,434.5851,686.91
所得税费用-149,269.84-141,147.868,121.98
净利润-673,851.65-630,286.7243,564.9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3,800.28-630,235.3643,564.9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320-1.15230.0797
2021年1-6月
项目交易前交易后差值
营业总收入11,474.9310,557.30-917.63
利息收入1,131.19213.56-917.63
营业总成本85,241.2568,296.65-16,944.60
利息支出72,995.9957,368.86-15,627.13
管理费用12,083.7410,766.26-1,317.48
投资收益1,592.671,453.49-139.18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5,175.504,090.24-1,085.26
信用减值损失-13,331.14-13,297.5833.57
营业利润-80,329.29-65,493.1914,836.10
利润总额-114,754.84-99,918.7414,836.10
所得税费用23.74-232.78-256.52
净利润-114,778.58-99,685.9615,092.6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4,751.26-99,658.6415,092.6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098-0.18220.0276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阅的备考财务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后,2020年度,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将由29,821.77万元下降至29,745.34万元,减少76.4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由-673,800.28万元上升至-630,235.36万元,增加43,564.93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将由-1.2320元/股上升至-1.1523元/股,增加0.0797元/股。2021年1-6月,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将由11,474.93万元下降至10,557.30万元,减少917.6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由-114,751.26万元上升至-99,658.64万元,增加15,092.62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将由-0.2098元/股上升至-0.1822元/股,增加0.0276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基本维持不变,但亏损规模将相较于本次交易前收窄。本次交易作为上市公司风险化解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本公司偿还债务,补充运营资金,化解流动性风险,推动本次风险化解方案顺利完成。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

1、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标的公司信银国际的主要业务为商业银行业务,且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仅持有信银国际的参股权,不涉及对主营业务的影响;本次交易拟出售的其他金融类资产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亦没有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同时,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能够更加聚焦于自身业务的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分析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减少关联度低的银行资产,并集中资源与财力发展和优化主营业务,降低负债及财务费用,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具有积极的影响。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财务指标的影响

1、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资本性支出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上市公司资本性支出事项,对于上市公司资本性支出没有影响。

2、 本次交易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及执行相关事宜。

3、 本次交易成本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各相关责任方各自承担,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费用均按照市场收费水平确定,相关交易成本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显著影响。

七、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具体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六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重大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国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依据充分、合理,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上市公司股价在重组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相关情况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0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披露《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6】)。以该公告时间为敏感信息公布时点计算,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敏感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区间为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6日。

就上述区间段内上市公司股票、上证指数(000001.SH)、证监会金融业指数(883027.WI)的累计涨跌幅情况计算如下:

项目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 (2021年6月18日)停牌前第1个交易日 (2021年7月16日)涨跌幅
安信信托-股票收盘价(元/股)2.642.53-4.17%
上证指数-收盘值3,525.103,539.300.40%
证监会金融业指数(883027.WI)5,565.385,413.15-2.74%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涨跌幅-4.57%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涨跌幅-1.43%

十、关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上市公司除聘请中信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聘请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意见

一、中信证券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对于本次交易实施了必要的内核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内核

在提出内核申请的同时,项目组将至少包括重组报告书在内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按内核部的要求报送内核材料。

(2)内核初审

内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3)内核会审议

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内核会前,审核人员将根据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的修改、补充情况,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的内核会议审核情况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内核会各位参会委员,同时要求主办人和项目组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项目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申请文件是否可以上报监管机构。

(4)会后事项

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投票委员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决议。对于有条件通过的项目,须满足内核会议反馈意见要求的相关条件后方可申报。

(二)内核意见

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召开了内核会议,对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

会的审议。

二、中信证券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结论性意见为:

“1、本次交易基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和《重组相关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2、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作为一揽子和解方案的一部分并未单独作价;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本次拟出售的标的资产存在一定权利限制情形。为此,上市公司正在积极与查封冻结机构进行和解。如若和解能够完成,则抵债资产冻结预计将会被解除,则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报告书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部门负责人
孙 毅
财务顾问主办人
姜 颖冯 力
项目协办人
杜德全殷逸慧
蔡 畅陈胤轩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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