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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7

上证公监函〔2020〕0106号

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集团)持有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股份或公司)128,180,7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9.88%,为公司控股股东。前期,中路集团已分次将其合计持有的88,160,734股公司股份办理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43%。中路集团在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20日、2019年11月7日等数份质押公告中均称,上述质押到期日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之日。2020年7月1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中路集团质押的公司股份中有85,660,734股逾期,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66.83%,占公司总股本的 26.65%。经监管督促,公司同日披露补充公告称,中路集团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9笔质押,实际已自2018年7月8日起陆续到期,累计质押到期股数85,660,734股,其中最近一笔质押已于2020年5月5日到期。公告同时披露,中路集团未与质权人签署书面展期协议,但约定以原利

率继续支付利息,质押股份没有平仓风险。控股股东未将上述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外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中路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数量、质押比例、展期安排以及平仓风险,将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均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信息。中路股份本应在股份质押到期后,及时告知公司与质权人达成的口头展期协议相关安排,保证该事项及时准确地对外披露,并充分提示存在的风险。但中路集团并未就上述股份质押展期事项及时、准确告知公司,导致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路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考虑到控股股东此前已就股票初始质押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质押风险已在前期质押公告中有所揭示,且在到期后暂不存在事实上的质押平仓风险,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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