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会前审核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质询和咨询工作,对《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公司已就本次终止出售参股公司股份,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先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终止出售参股公司股份,是基于双方未能就交易对价、业绩承诺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情况下作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任世驰_________ 曾志刚_________ 廖南钢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