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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5-11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4 月 21 日,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明珠”、“本公司”、“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及吸收合并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5]640 号),核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
通”)以新增 1,044,699,958 股股份吸收合并东方明珠等事项。本次
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百视通作为存续公司,东方明珠将注销法人资
格,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将并入存续公司。
    本公司为被吸并方,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
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向上交所提交主动终止上市申请材料。
   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出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独立
财务顾问意见》,认为:“东方明珠本次因被吸收合并主动终止上市的
方式,符合《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
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相关信息,
并对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有效保护了东方明珠异议股东的权利。
东方明珠本次终止上市方案符合《退市制度若干意见》、《上交所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之专项
法律意见书》,认为:“东方明珠本次因被吸收合并主动终止上市的方
式,符合《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退市制度若干意见》第一
条及《上交所上市规则》14.1.1 第六款的相关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已
对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有效保护了东方明珠异议股东的权利,
本次主动终止上市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方可实施。本次终止上市方案
符合《退市制度若干意见》、《上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 A 股股票终止上市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本公司
股票已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停牌直至终止上市。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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