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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电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6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中应有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二章 监事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不得受他人操纵;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予以撤换。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七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辞职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阅并发表意见,形成决议后公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供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年度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勤勉尽责表现的意见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监事会可适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列入《公司章程》附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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