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章程 | 修订后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公司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公司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上述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已经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