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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28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9-00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3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3月27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10人,瞿秋平董事因事未出席本次董事会,授权周杰董事长代为行使表决权,张鸣和冯仑独立董事因事未出席本次董事会,均授权肖遂宁独立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由周杰董事长主持,9位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合规总监列席了会议,会议召集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同意公司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编制的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A股)。

同意公司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要求编制的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业绩公告(H股)。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计,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211,093,198.87元,母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为5,567,930,366.55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准备金后可以向投资者分配。公司按2018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交易风险准备556,793,036.66元,三项合计金额为1,670,379,109.98 元,提取后公司2018年当年可供投资者现金分配的利润为3,897,551,256.57 元;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20,466,821,667.65 元,减公司本年实施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的股利2,645,391,000.00元,母公司年末未分配的利润21,718,981,924.22元。公司综合考虑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对2018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确定为:

1.以2018年12月31日的A 股和 H 股总股本 11,501,700,000 股为基数,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A 股和 H 股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1,725,255,000.00元。本次现金股利分配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19,993,726,924.22元结转下一年度。

2.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发放金额按照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现金股利分配。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合规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请德勤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外部审计师,统一负责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提供相关的境内、境外审计服务及审阅服务,聘期一年,2019年度含内部控制的审计费用为525万元。

若审计内容变更等导致审计费用增加,提议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调整。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履职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阅。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设立一级部门深圳债券融资部,负责在华南区域开展各类债券融资

业务。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权益类、非权益类投资资产配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严格控制实际风险敞口的前提下,将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含约定购回业务,以下同)、自营非权益类投资规模(按初始投资成本计算,以下同)分别设定为不超过母公司净资本规模(根据最新资产配置测算)的80%和300%。考虑到期货头寸和现货头寸的对冲,将自营权益类证券投资风险暴露头寸设定最高不超过340亿元,约为母公司净资本规模(根据最新资产配置测算)的51.40%。

上述投资都须在符合各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同意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机会和公司实际情况,在符合各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自营最高投资规模额度内,灵活配置资金规模以及投资方向。

上述投资计划及授权的有效期自批准该项授权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董事于任何董事会上通过决议撤销或修订本议案之日。

表决结果:[13]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13]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同意对《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稿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2.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该章程修改所涉及的相关监管机构审批、备案手续,并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章程修改内容进行文字等调整。

表决结果:[13]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3]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3]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及修订相关合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制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办法》、《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修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表决结果:[13]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认可、分配或发行A股及/或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核并批准以下事项:

1. 在符合以下(1)、(2)、(3)项所列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一项无条件一般性授权,使董事会有权单独或同时认可、分配或发行A股及/或H股(包括认股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成股份之其他证券),并为完成该等事项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和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1)该授权的有效期 不得超过批准该项授权 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a)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或

(b)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12个月届满之日;或

(c)公司股东于任何 股东大会 上通过决议撤销或修订本议案所赋予董事会的一般性授权之日。

如授权有效期内,董事会已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或采取相关行动,而该等文件、手续或行动可能需要在上述授权有效期结束时或之后履行、进行或持续至上述授权有效期结束后完成,则授权有效期将相应延长;

(2)董事会拟认可、 分配或发行、或有条件 或无条件地同意认可、 分配或发行的A股及/或H股各自数量(包括认股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成股份之其他证券,以其对应的潜在增加股份总数进行相应折算)不得超过批准上述授权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的A股或H股各自数量的20%;

(3)董事会仅在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他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上述授权。

2.授权董事会在根据本项一般性授权发行股份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反映公司根据该项一般性授权而发行的股份数目,并对公司的章程做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以及采取任何其他所需的行动和办理任何所需手续。

3.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下简称“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递交与认可、分配或发行一般性授权项下股份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包括全资和控股附属公司,下同)作为负债主体,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以其他监管许可的方式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离岸人民币或外币公司债、次级债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收益凭证、收益权转让、中期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票据)、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银行贷款、银团贷款等),以及其它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或认可的本公司可以发行的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用于日常流动性运作

的拆借、回购除外)。(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

关于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品种: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下简称“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发行时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具体清偿地位。本议案中所称的拟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

(2)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5年(含1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无固定期限的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3)利率: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及其计算和支付方式。

(4)发行主体、发行 方式及发行规模:境内 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将由公司或公司附属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按相关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审批、备案或认可,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境内外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规模(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以外币发行的,按照该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额的400%,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限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每次具体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发行时机、分期、币种和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在前述范围内全权确定,并对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5)发行价格: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依照每次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

(6)担保及其它信用 增级安排: 根据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反)担保、商业保险、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支持函等形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具体的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7)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境内外 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调整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用途。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8)发行对象及向公 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9)偿债保障措施:提请股东大会就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时,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停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主要责任人员不得调离。

(10)决议有效期:本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如果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

(11)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为有效协调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及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

意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依据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合适的发行主体、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发行条款、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面值、利率的决定方式、币种(包括离岸人民币)、定价方式、发行安排、担保函、抵押、质押等信用增级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及上市场所、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等(如适用)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②决定聘请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担保协议、抵押、质押协议等信用增级协议、债券契约、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登记托管协议、上市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等)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及最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备忘录、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公告、通函等);

③为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选择并聘请受托管理人、清算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则(如适用);

④办理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申报及上市事项(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及本公司、发行主体及/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抵押、质押、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协议的申报材料,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它法律文件;

⑤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

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⑥办理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它相关事项;⑦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授权基础上,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务。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或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孰早之日止(视届时是否已完成全部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而定)。但若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上述授权有效期延续到该等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

表决结果:[13]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专项授权公司经营层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13]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十三、审议通过《海通证券品牌建设2018-2020三年行动计划》

表决结果:[13]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任期已届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提名周杰先生、瞿秋平先生、任澎先生、屠旋旋先生、余莉萍女士、陈斌先生和许建国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张鸣先生、林家礼先生、朱洪超先生和周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及独立董事会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

表决结果:

周杰 [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瞿秋平 [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任澎 [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屠旋旋 [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余莉萍 [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陈斌 [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许建国 [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张鸣 [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林家礼 [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朱洪超 [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周宇 [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部分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尚需监管部门核准。在董事会换届完成前,第六届董事会仍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表决结果:[13]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追加张江基地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13]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7日

附件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拟任董事候选人简历

周杰先生,1967年出生,工学硕士,2016年10月28日起担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起担任公司党委书记。周先生1992年2月至1996年6月在上海万国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1996年6月至2001年12月先后担任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12月至2003年4月担任上海实业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2年1月至2016年7月,先后担任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363)执行董事兼副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2004年8月至2016年7月,先后担任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策划总监、执行董事兼副总裁、执行董事兼常务副总裁、总裁兼党委副书记;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担任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上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601607;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2607)监事长,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担任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9年1月起担任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SMI;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0981)非执行董事。周先生2016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监事、薪酬委员会主任,2016年起担任上海证券同业公会会长,2017年起担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副理事长,2016年起担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代表,2017年起担任上海金融理财师协会会长,2017年起担任上海市仲裁委仲裁员。

瞿秋平先生,1961年出生,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2014年6月25日起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瞿先生1980年9月至1983年12月担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南市区办事处会计员、副科长、团委书记;1984年1月至199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市区办事处副科长、科长;1992年9月至1995年11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南市支行副行长;1995年11月至1996年12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长(其中,1995年12月至1996年12月主持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党政工作);1996年

12月至1999年3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行长、党委副书记;1999年3月至1999年12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结算处处长;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助理;2000年6月至2005年2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其中,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任访问学者);2005年2月至2008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副行长;2008年9月至2008年11月担任上海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担任上海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2010年12月至2012月8月担任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任;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担任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主任。瞿先生2016年10月起被聘为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2017年4月起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2017年12月起担任上海市政协委员;2017年6月起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2018年6月起担任上海上市公司协会监事长;2018年10月起担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瞿先生2018年2月起担任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665)董事会主席、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和薪酬委员会成员。

任澎先生,1962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于1996年3月加入本公司,并自1997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投资银行业务。任先生1982年6月至1988年2月在中国工商银行西湖办事处担任不同管理职位;1988年3月至1996年3月在中国交通银行杭州分行先后担任多个职务,包括储蓄业务主管及证券部经理等;1996年3月至1997年11月担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2008年10月至2011年8月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任先生2011年3月起担任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董事,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担任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6月起担任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担任海通恒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11月至2018年8月担任海通恒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5月起担任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屠旋旋先生, 1973年出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自2019年1起担任上海

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屠先生自2017年3月起担任上海正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8年5月起担任上海经济年鉴社总经理;自2007年8月起任东兴证券董事。屠先生自1993年7月至1997年3月担任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保险箱中心见习生、办事员;自1997年3月至2001年3月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分业管理处租赁担保科办事员、科员;自2001年3月至2004年10月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资产经营二部先后担任高级职员、主任;自2004年10月至2009年9月在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先后担任高级经理、副总经理;自2009年9月至2012年10月担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自2012年6月至2019年1月在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裁助理、党委委员、副总裁(其间: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担任上海市国资委产权处副处长(挂职))。

余莉萍女士,1962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2015年6月8日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2010年8月起担任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余女士1996年8月至2006年4月在上海轻工业局、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担任多个职位,包括财务处副处长、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担任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总监;2008年8月至2010年8月担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担任上海益民食品集团监事会主席;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担任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余女士2014年3月起担任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起担任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斌先生,1981年出生,经济学硕士,2014年12月30日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2017年2月起担任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先生2003年7月至2010年1月担任上海烟草(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处科员;2010年1月至2016年10月担任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现更名为: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处科长助理、科长、处长助理;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担任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先生自 2014年10月起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958;于香港联交所上

市,股份代号:03958)非执行董事。

许建国先生,1964年出生,专业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2016年10月18日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2013年4月起担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预算部部长。许先生1984年7月至2001年12月在上海电缆厂财务处、审计室工作;2002年1月至2004年3月在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稽察室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9月在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工作;2005年9月至2008年8月担任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一部财务经理助理,期间2006年3月至2008年8月同时担任上海力达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担任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部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4月担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预算部副部长;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担任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619)董事。许先生2013年4月起担任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5年3月起担任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5月起担任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2345)监事长;2016年6月起担任上海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1月起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958;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3958)非执行董事;2017年12月起担任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619)监事长。

张鸣先生,1958年出生,经济学博士、教授、高级研究员,2016年6月12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师。张先生于1983年自上海财经大学毕业后起一直在该校任教,先后担任会计学院教研主任、副系主任和副院长职务,现任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张先生于2011年6月起担任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639)独立非执行董事;2015年5月起担任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600327)独立非执行董事;2016年5月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000)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家礼先生,1959年出生,哲学博士,香港高等法院律师(及前大律师)、香港仲裁司学会及香港董事学会资深会员、澳洲会计师公会荣誉资深会员、澳洲管理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大学专业教育学院荣誉院士。2017年4月6日至今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5年5月至今担任麦格理基础设施及有形资产(香港)有限公司之香港及东盟区非执行主席兼亚洲区首席顾问。林博士拥有超过30年经验,包括跨国企业管理、策略顾问、公司管治、直接投资、投资银行及基金管理方面,并跨越电信╱媒体╱高科技、消费市场╱医疗保健、基础建设╱房地产,能源╱资源及金融服务行业。林博士曾任香港电讯总经理、泰国正大集团高管及集团属下数家公司之董事长╱董事╱行政总裁、中银国际之董事总经理兼投资银行部副主席及首席营运官、新加坡主权基金淡马锡控股旗下新加坡科技电讯媒体之执行董事及麦格理资本之香港╱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区主席兼亚洲区资深顾问等。林博士目前担任资本策略地产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497)、旭日企业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93)、黄河实业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18)、美亚娱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91)、易生活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223)、华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277)、华隆金控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82)、凯知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122)、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404)、明发集团( 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46)及奥柏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148)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为新华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8)、中国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31)、国艺娱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28)、中国山东高速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412)及天大药业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55)之非执行董事,而上述各公司之股份均于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彼现为 China Real EstateGrp Limited(前称:Asia-Pacific Strategic Investments Limited, 股份代号:5RA)、Top Global Limited(股份代号:BHO)及 China Medical (International)Group Limited(股份代号:5IB)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 SingaporeeDevelopment Limited(股份代号:40V)之非执行董事,而上述各公司之股份均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林博士亦为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SunwahInternational Limited(股份代号:TSX SWH)之独立董事;澳洲证券交易所上市AustChina Holdings Limited(股份代号:ASX AUH)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

及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Adamas Finance Asia Limited(股份代号:ADAM)之非执行董事。

朱洪超先生, 1959出生,法学硕士,高级律师,自1986年6月起担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朱先生现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载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上海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朱先生是上海市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是中共上海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朱先生自1983年7月至1986年6月担任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在1994年至2010年期间,曾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三、四、五、六届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监事长,上海市第十三、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朱先生自2013年12月起担任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300168(SHE))独立董事;2015年6月起担任钜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JP(NYSE))独立董事;2017年3月起担任乐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LEJU(NYSE))独立董事;自2018年7月起担任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2048(HK))独立董事;自2018年4月起担任齐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976(HK))独立董事。朱先生自2010年2月至2017年12月担任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500.SH)独立董事;自2013年11月至2017年12月担任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1616.SH)独立董事;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11月担任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521.SH)独立董事;自2012年9月至2018年6月担任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833.SH)独立董事。

周宇先生, 1959年出生,经济学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周先生自2008年10月起担任上海社会

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室主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国际金融货币研究中心主任;自2015年1月起担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国际金融学科创新工程首席专家和负责人。周先生自1982年8月至1992年3月担任新疆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师,其中自1990年4月至1992年3月同时担任日本大阪商业大学客座研究员;自1992年4日至2000年3月,在大阪市立大学经济学部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自2000年4月至2000年11月担任日本大阪市立大学经济研究所客座研究员;自2000年12月至2008年10月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先后担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其中自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从事经济理论学博士后研究工作。

附件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朱洪超先生、周宇先生、张鸣先生、林家礼先生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做如下声明: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7日

附件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鸣,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鸣2019年3月27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林家礼,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家礼2019年3月27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朱洪超,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洪超2019年3月27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周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宇2019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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