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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8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而由原告已清偿金额4,302,780.76元以及该款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之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收到法院判决书的票据案件共1个,该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基本情况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27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共9个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诉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6,058,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鞍钢公司就上述9个案件向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并由公司实际清偿了全部债务。公司

对上述9个案件所涉及的票据前手依法向法院提起了立案申请,法院均已受理。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7日、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19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6月11日及2022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1-060号)、《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临2021-061号)、《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2-003号)及《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临2022-011号、临2022-013号)及《四川长虹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2-037号、临2022-045号)。

2022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票据案件(案号:(2022)沪0151)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二、一审诉讼判决结果相关情况

1、被告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本公司)汇票金额 4,302,780.76 元;

2、被告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本公司)利息(以 4,302,780.7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案件受理费 41,22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两被告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收到法院判决书的票据案件共1个,该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32个,涉案金额合计约15,637.60万元,其中12个案件已结案,涉案金额合计约2,124.66万元;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 、仲裁案件合计71个,涉案金额合计约6,754.84万元,其中30个案件已结案,涉案金额合计约1,443.67万元。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未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发生额合计22,392.4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8%,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按照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后续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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