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丹化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补充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之补充专项核查意见

致: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丹化科技发行股份购买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尔邦或标的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交易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重组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现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核查意见。

本补充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丹化科技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补充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补充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补充核查意见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

本补充核查意见仅供丹化科技为本次重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确保本补充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丹化科技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说明及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上交所官网上公司监管的“承诺履行”等公开信息,丹化科技于1993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后发生多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2007年2月,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化集团)协议受让当时丹化科技第一大股东轻工控股及股东上海大盛分别持有的上市公司

22.62%、4.83%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同时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经核查,自丹化科技控股股东变更为丹化集团时及变更后至本补充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丹化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未作出公开承诺,丹化科技、控股股东丹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补充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附件第14项承诺未能完全履行。根据丹化科技于2018年10月20日发布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丹化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计划在增持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根据丹化

科技分别于2019年4月20日、2019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关于第一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在增持实施期的6个月内,丹化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实际累计增持金额2,508.33万元,与承诺的在6个月内增持股份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承诺不相符。丹化集团因此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9]65号),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自丹化科技控股股东变更为丹化集团时及变更后至本补充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及上述未能完全履行的承诺外,丹化科技、丹化集团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或承诺未实质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1、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等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了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记录查询(http://shixin.csrc.gov.cn/)、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政府公开网站,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

2、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征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等公告文件及本所律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了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n/)等政府公开网站,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诚信情况

根据丹化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承诺函,及丹化科技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深交所(http://www.szse.cn/)、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n/)等政府公开网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诚信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以下行政处罚:

序号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机关时间行政处罚内容涉及金额(元)
1江苏金聚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24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30,000

就上述处罚情形,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江苏金聚积极整改,删除了违法广告用语,并全额缴纳了上述罚款,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作出的前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除上述行政处罚及控股股东被出具警示函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未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补充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补充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宋彦妍
叶国俊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附件一: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内容承诺时间履行期限履行情况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
1丹化集团1、同意参加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并同意股改动议方提出的股改方案及与流通股东沟通后的表决方案且履行该方案,同时并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后所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的股改对价。 2、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保证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并愿意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和相应处罚措施。如有违反对价安排执行承诺的情形,本公司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禁售、限售承诺出售股票的情形,除承担监管机构明确规定的违规责任外,由此所获全部收入归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所有。承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 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3、保证不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2006.8.25至承诺履行完毕时已履行完毕
2丹化集团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本公司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五方面的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保证上市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2)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丹化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5)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6)保证上市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2006.8.24长期正在履行中
3丹化集团1、将采取切实措施尽量减少自身及其关联方与丹化醋酐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尤其是与丹化醋酐之间在供应、销售、生产加工等直接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2006.8.24长期正在履行中
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3、对于丹化醋酐与丹化集团、盛宇投资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丹化集团和盛宇投资均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丹化集团和盛宇投资将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丹化醋酐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丹化醋酐、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丹化集团1、丹化集团以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业务与丹化醋酐无同业竞争关系; 2、丹化集团以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现在和将来均不从事与丹化醋酐有同业竞争的业务,也不新成立任何与丹化醋酐经营业务范围具有同业竞争的企业实体;对于丹化醋酐已经或正在生产开发的产品、经营的业务以及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丹化集团和盛宇投资保证不生产、开发任何对丹化醋酐构成直接竞争的同类产品,也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与丹化醋酐的业务、新产品、新技术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企业、业务、新产品、新技术; 3、丹化集团将促使其全资拥有、持股50%以上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2006.8.24长期已履行完毕
5丹化集团拟出让的丹化醋酐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产权纠纷或争议,未在持有的丹化醋酐股权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2006.8.24/已履行完毕
2008年公司治理整改
6丹化集团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丹化醋酐有限公司生产所需燃料及动力(水、电、蒸汽)需向控股股东丹化集团购买,且上市公司如购买丹化集团的相关资产,之后将会发生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销售燃料及动力的交易,关联交易并不能消除。为保证交易公正,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丹化集团承诺:对可比项目,将以不高于同类地2008.7.20长期已履行完毕
区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对不可比项目,将以成本价为主要依据进行交易。该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公正的,对交易双方均有利,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7丹化集团1、承诺拟在未来9 个月内(自2008年10月10日起),以自身名义累计投入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不包括已增持的16.83万股),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丹化科技股份。 2、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丹化科技股份。2008.109个月已履行完毕
8丹化集团暂不解禁可以于2008年4月28日上市的15,228,224股以及2009年4月27日可以上市的15,228,224股(共计30,456,448股)的限售流通股股份。2008.10/已履行完毕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9丹化科技截止本承诺签署日,公司在未来三 个月无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同时,本次募集资金将设立专项募集资金银行 账户,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及 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不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购买资产。2015.10.28至承诺履行完毕时已履行完毕
10丹化科技、通辽金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直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也不会变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15.10.29至承诺履行完毕时已履行完毕
稳定股价措施
11丹化集团拟在未来24个月内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金额累计不低于2.50亿元人民币。2015.6.124个月已履行完毕
1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未来一年内以自有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2015.7.1112个月已履行完毕
13丹化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丹化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在未来的6个月内,计划将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1亿元,以自有资金实施增持计划。2018.1.46个月已履行完毕
14丹化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丹化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在未来的6个月内,计划将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以自有资金实施增持计划。2018.10.206个月未全部履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