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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电脑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5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调解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及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124,067,114.02元及以124,067,114.0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按年化利率8%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随同本金付清为止。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东电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粤民终165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硕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出诉讼。2019年5月,广州中院经审理作出(2017)粤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公司及云硕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本案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结果及案件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32)、《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9-025)、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028)、《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029)。

二、 本次诉讼调解情况

经广东高院主持调解,公司与云硕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 双方确认如下事实:

1、双方愿意遵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352号判决书的内容,并在2019年9月19日前完成和解协议书的签订。云硕公司已于2019年9月25日向华东电脑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

2、按照上述判决书第一条:云硕公司应向华东电脑支付本案项下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24,067,114.02元,该金额也是资金占用费计算的基数。

3、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年化利率8%向华东电脑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随同本金付清为止。若云硕公司延期履行上述款项的支付义务,云硕公司还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一审案件受理费842,400.30元,由华东电脑负担100,000元,云硕公司负担742,400.30元,华东电脑已向一审法院预交842,400.30元,云硕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由其迳付给华东电脑。鉴定费600,000元,由华东电脑与云硕公司各自负担300,000元,双方均已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二审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华东电脑负担。

(二) 云硕公司的责任:

云硕公司应在2019年10月30日前无条件完成剩余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的支付。若实际支付日迟于该日期,则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云硕公司应在2019年10月30日前向华东电脑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742,400.30元。

(三) 华东电脑的责任:

华东电脑在收到云硕公司支付款项后15日内,依法依规向云硕公司开具发票。本协议签订后,华东电脑与云硕公司双方共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并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如云硕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应付款项(包括应付本金和

资金占用费)的支付,华东电脑可以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广东高院予以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237,206元,减半收取118,603元,由华东电脑负担40,132.5元,云硕公司负担78,470.5元。华东电脑已向广东高院预交80,265元,广东高院向其退回40,132.5元。云硕公司已向广东高院预交156,941元,广东高院向其退回78,470.5元。

三、 本次调解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调解后续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后续执行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粤民终1657号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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