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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电脑: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7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5714.1658万元(以4029万元为本金,按照12%的年化收益,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基本无负面影响。

近日,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或“本院”)出具的“(2019)沪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3月,公司因上海教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享科技”)之股东存在违约行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5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一)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波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唐猛

被告二: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纯娟被告三: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美被告四:孔建中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5年12月28日,公司与四被告以及教享科技签订了《关于上海教享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约定公司以现金4029万元投资教享科技。投资完成后,公司持有教享科技40%股权。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教享科技股权并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1)、2016年3月1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教享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7)。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教享科技未能达成《投资协议书》约定的2015-2017年度的盈利保证,触发《投资协议书》第6条“回购权”之约定,公司有权要求四被告按照届时评估值或按照公司支付的投资价款加上12%的年化收益率孰高的对价回购公司持有的教享科技的全部股权。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将依据《投资协议书》向四被告转让持有的教享科技全部40%股权。教享科技通过股东会决议,四被告同意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摘牌,受让原告持有的全部教享科技股权。公司已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股权,四被告未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规定的摘牌期内进行摘牌,至今仍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唐猛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6,342,304元;2、判令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2,799,731元;3、判令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9,428,374元;4、判令孔建中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8,571,249元;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第1项-第4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为:以40,290,000元为本金,按照12%的年化收益率,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以月为最小计算单位,乘以四被告各自的持股比例,其中唐猛持股46.1%,上海国堃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持股22.4%,上海怡德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6.5%,孔建中持股15%。

(三)被告答辩

被告一、被告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投资教享科技并成为股东的事实及效力均无异议,但《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回购权条款无效。故原告依据回购条款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予以驳回。

被告二、被告四未进行答辩。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上海一中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7,508.29元,由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公司计划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基本无负面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39号。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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