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并经审慎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
2、本次关联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江波、吴振锋、王翎翎、朱群峰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方华、韦俊、钱志昂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