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9-082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17-096”、“2017-097”、“2018-086”、
“2018-092”、“2019-041”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审查郭红
的再审申请。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15,390,128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重
大影响。
一、基本情况
公司接到民事诉状时间:2016年1月19日(快递)管辖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上诉时间:2017年10月20日管辖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接到再审申请书与应诉通知书时间:2019年5月27日(快递)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33号(博学路与白佛南路交叉口)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红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案件一审二审情况
2013年8月,公司商丘项目部与郭红签订《工程劳务协作合同》,由其协助完成商登高速第一合同段K3+138(300)- K8+500段的路基土石方工程。因施工过程中涉及有关变更事项,2015年11月10日郭红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2017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判决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红工程欠款15,290,128元及利息;驳回郭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5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557元,由公司负担100,000元,由郭红负担73,55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7-096”号临时公告)。
2017年10月20日,公司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7-097”号临时公告)。
2018年11月,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判决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二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红支付工程款2,127,319.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二审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驳回郭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8,5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557元,由郭红负担140,000元,公司负担33,5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40元,
由郭红负担80,000元,公司负担33,54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8-086”号临时公告)。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终审判决的履行情况
公司与郭红就履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017)豫民终1190号判决书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7)豫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8-092”号临时公告)。
四、申请人再审申请情况及结果
2019年5月27日,公司通过快递方式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24号应诉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人郭红的再审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9-041”号临时公告)。
2019年10月29日,公司通过快递方式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审查郭红的再审申请。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审查郭红的再审申请,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 报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24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