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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天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9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48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8,861,752.00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向中基宁波支付执行标的金额8,790,4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18年11月10日,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宁波”)因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春中天”)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查封、冻结了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账户(包括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8-105)。

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浙0212执523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写字楼B座1016室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

(二)诉讼请求

1、被告青岛中天赔偿原告损失8,600,000元;

2、被告长春中天对被告青岛中天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长春中天支付原告律师费190,400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青岛中天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ZTZJ20180809),约定:被告青岛中天出卖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原料油(AWB)给原告,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原告开具见单后90天国内远期信用证给被告青岛中天,本信用证额度最高1.6亿人民币,若结算金额超过1.6亿,超出部分信用证外T/T结算。2018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青岛中天开具金额分别计100,000,000元、60,000,0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两份。因被告青岛中天未按期交货,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告青岛中天发送律师函一份,要求被告青岛中天于2018年10月18日前赔偿原告损失11,000,000元。后经协商,原告与被告青岛中天于2018年12月17日签订《协议》一份(编号为CBNB-QDZT-2018),约定:因被告青岛中天公司不能按期交货而构成违约,造成原告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11,000,000元,被告青中天已支付2,400,000元,尚余8,600,000元未予支付。双方经协商同意,如被告青岛中天在2019年1月31日前再支付6,000,000元,则余款2,600,000元原告予以放弃,否则仍应按损失总额赔偿原告。被告青岛中天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45号房地产,因原告申请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原告同意于收到被告青岛中

天就其在本协议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的有效的连带责任保证(原件)之后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该处房地产的查封,以便被告青岛中天办理与当地政府就该房地产的收购事宜。同日,被告长春中天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同意就CBNB-QDZT-2018号《协议》为被告青岛中天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判决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1202民初14944号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8,600,000元;

(二)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9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77,000元,由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案件执行情况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出具执行通知书(2019)浙0212执5231号,要求公司: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8,790,400元及利息;

2、负担申请执行费71,352元。

公司已向法院汇报公司财产状况,现因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正配合法院执行中。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向中基宁波支付执行标的金额8,790,4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9 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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