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47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涉案的金额: 人民币10,000.00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春中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期累计涉及的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根据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鄂0391民初57号裁定,深圳市中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撤诉,公司本次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案号 | 受理机构 | 起诉方 | 被起诉方 | 案由 | 诉讼金额 (人民币/元) | 目前进展 |
1 | (2019)粤0391民初57号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深圳市中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长春中天、黄博、中天资产、邓天洲、青岛中天、青岛中天石油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 | 借款合同纠纷 | 25,666,986.30 | 已撤诉 |
公司
公司 | |||||||
2 | (2019)京01民初字第34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朝阳永续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 | 合同纠纷 | 100,000,000.00 | 尚未开庭 |
注:1.青岛中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中天资产为公司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朝阳永续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永续”)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A座139室
(二)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C025被告二:邓天洲被告三:黄博被告四: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第三人: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商务中心4座9层第三人: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商务中心4座9层。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收购款人民币108,191,400元,受让原告持有的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的份额;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罚息(以人民币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16%之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收到全额收购款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负收购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法院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负罚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就被告一所负收购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5日,朝阳永续与中天资产、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景”)签订《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投资协议》,同日,邓天洲、黄博向朝阳永续出具《承诺函》,确认在协议约定份额收购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对可以获得的全部补缴出资额及预期收益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0日,朝阳永续与盛世景、长春中天签署《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盛世景,劣后级为长春中天。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为投资于上海盛世国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或其他投资组合实体的股权,用于收购和开发位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Wapiti和MartenHills油气资源项目。2018年6月27日,朝阳永续向中天资产发送《终止投资提示函》,要求中天资产履行承诺支付回购款,收购朝阳永续合伙份额,朝阳永续终止投资从有限合伙企业中退出。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经组织律师等相关专业团队了解事实、收集证据,积极应对与上海朝阳永续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坚决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9 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