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中天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6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78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一审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43,752,958.89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0年5月25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天”或“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鄂01民初29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因与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涉诉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武汉支行”)

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0号

被告一: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安山镇安山工业园被告二: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赫山路特1号被告三: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人和路23号被告四: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湖北合能偿还原告建行武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6,351,011.92元,截至2020年1月21日的利息4,172,384.4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21日,应计算至全部应付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86,351,011.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525%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2、依法判令被告湖北合能偿还原告建行武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480,000元,截至2020年1月21日的利息2,319,562.52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21日,应计算至全部应付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319,562.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3、依法判令被告湖北合能承担原告建行武汉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30,000元;

4、依法判令被告青岛中天在最高限额人民币25,2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依法判令被告青岛中天在最高限额人民币25,2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依法判令被告长春中天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3,793.101192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湖北合能提供抵押的位于江夏区安山镇马安村建筑面积49164.5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夏国用(2013)第753号)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657.4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湖北合能提供抵押的位于江夏区安山镇马安村建筑面积996.24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201301168号)和建筑面积15404.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夏国用(2010)第863号)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125.4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9.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湖北合能提供抵押的50万立方米/天液化天然气装置在最高额人民币22,6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0.本案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湖北合能、武汉中能、青岛中天、长春中天共同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湖北合能签订编号为2014-1-9-23-1(抵)《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鉴于原告为债务人(即被告湖北合能)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贷款授信业务而将要与债务人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被告湖北合能愿意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其位于江夏区安山镇马安村建筑面积15404.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夏国用(2010)第863号),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原告实现债务与担保物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18.56万元整。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依法取得夏他项(2014)第24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014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湖北合能签订编号为2014-1-9-23-2(抵)《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鉴于原告为债务人(即被告湖北合能)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贷款授信业务而将要与债务人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期

间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被告湖北合能愿意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其位于江夏区安山镇马安村建筑面积49164.5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夏国用(2013)第753号),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与罚息)、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物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额为人民币1657.49万元整。原告与2014年9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依法取得夏他项(2014)第23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014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湖北合能签订编号为2014-1-9-23-3(抵)《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被告湖北合能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其位于江夏区安山镇马安村建筑面积996.24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201301168号)和建筑面积15404.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夏国用(2010)第863号),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物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额为人民币606.93万元整。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依法取得武房他证夏字第201404906号房屋他项权证。

2014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武汉中能签订编号为2014-1-9-27(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鉴于原告为债务人(即被告湖北合能)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贷款授信业务而将要与债务人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被告武汉中能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物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贤、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5250万元

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原告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届满日后两年止。

2014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青岛中天(2017年12月6日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岛中天)签订编号为2014-1-9-28(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鉴于原告为债务人(即被告湖北合能)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贷款授信业务而将要与债务人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被告青岛中天愿意为债务人湖北合能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物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5250万元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原告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员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届满日后两年止。

2014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湖北合能签订编号2014-1-11-28-1《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湖北合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贷款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期限为7年,即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比例调整一次。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50%,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的第20日。被告湖北合能应在结息日向原告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该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告湖北合能发放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此笔贷款截止2020年1月21日,已偿还本金29,520,000元,利息17,012,858.21元,尚欠本息未还的事实。

2015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湖北合能签订编号2015-1-2-01《固定资产贷

款合同》,约定:湖北合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期限为7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5%,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比例调整一次。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50%,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的第20日。该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告湖北合能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此笔贷款截止2020年1月21日,已偿还本金10,088,988.08元,利息6,402,806.72元,尚欠本息未还的事实。2015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湖北合能签订编号2015-1-4-3《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湖北合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期限为7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5%,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比例调整一次。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50%,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的第20日。该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被告湖北合能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此笔贷款截止2020年1月21日,已偿还本金20,520,000元,利息9,685,343.13元,尚欠本息未还的事实。2015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湖北合能签订编号2014-1-11-28-1《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湖北合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50万元,贷款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期限为7年,即从2015年8月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5%,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目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比例调整一次。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50%,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的第20日。该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告湖北合能发放贷款人民币1650万元。此笔贷款截止2020年1月21日,已偿还本金7,520,000元,利息2,864,798.56元,尚欠本息未还的事实。

2018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湖北合能签订编号为KFQ=2018-ZGDY-0019《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鉴于原告已经与债务人(即被告湖北合能)在2014年11月1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被

告湖北合能愿意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其50万立方米/天液化天然气装置,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物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2650万元整。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2019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春中天)签订编号为KFQ-2019-ZGBZ-001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鉴于原告已经与债务人(即被告湖北合能)在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被告长春能源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原告实现债权与担保物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3793.101192万元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原告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届满日后三年止。截止2020年1月21日止,原告共向被告湖北合能发放贷款22,650万元,已还本金89,668,988.08元,利息46,454,046.21元,尚欠本金136,831,011.92元,利息6,491,946.97元未归还(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21日,应计算至全部应付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其他相关情况

2019年12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与和翌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翌能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青岛中天以暂定价人民币38,885.00万元向和翌能源转让其持有的武汉中能100%股权。与上海年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昌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青岛中

天以暂定价人民币42,281.00万元向年昌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湖北合能76.69%股权,武汉中能已放弃优先受让权。此次交易定价最终以经审计标的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71)。

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1日将湖北合能、武汉中能的实际控制权转移至和翌能源、年昌投资,公司不再实际控制湖北合能、武汉中能。

由于本次涉诉事项公司与原告的担保合同签署于2019年2月,因此公司为法定担保人,如后期湖北合能、武汉中能无法清偿债务,公司将有可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以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需由司法出具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