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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本次执行情况: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9,511万股股票将被拍卖;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执行将导致公司失去9,511万股

西安银行股票的所有权及投资收益;若股权拍卖金额仍不足以清偿“担保案”债务,公司或将面临继续被执行的风险。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通知书(2020)京01执749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收到的通知书相关的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公司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向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和《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要求公司承担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欠付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014)、(临2016-015)、(临2016-017)、(临2016-018)。

2016年6月,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等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023)。2017年9月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7-019)。

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定存在异议,于2018年3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书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8-00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本案,并于2020年6月送达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被驳回。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2020-016)。

2020年7月,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2020年8月,收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2020)京01执7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2020-20)(2020-021)。

同月,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执行管辖异议和不予执行两项诉求,均被驳回。公司对此仍存有异议,正寻求其他司法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 本次收到的通知书的内容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字第575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9,511万股股票(证券代码:600928,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将把上述股票拆分为十等份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即每份951.1万股。本院拟以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乘以股数作为起拍价。现征询你公司的意见,限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答复本院。若未接到你司书面答复,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股票进入拍卖程序。

三、 本次公告的通知书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一) 本次股权被执行,公司将失去西安银行9,511万股股票的所有权,同时将无法获取西安银行的投资收益,按照2020年度西安银行投资收益测算,金额约为1,760万元;

(二) 本次股权被执行后,若股权拍卖金额仍不足以清偿“担保案”债务,公司或将面临继续被执行的风险。

四、 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五、 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京01执749号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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