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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宁波中百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总第五十四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600857)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总第五十四次)

2021年9月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与议案

表决办法

(2021年9月17日)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17日(星期五)14点30分,时间半天。网络投票时间: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地点: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

五、会议审议事项:

议程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议案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出席会议登记日向公司登记;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 六、股东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在出席会议登记日向公司登记。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七、为提高大会议事效率,在股东就本次大会议案相关的发言结束后,即可进行大会表决。

八、股东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废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需按照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进行投票。 九、本次大会的议案中普通决议,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公司聘请职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2021年9月17日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和材料

(2021年9月17日)

目 录

1、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议案-----4

议案之一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债务和解的议案(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稿)各位股东: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就关于前期《担保函》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事项,进行债务和解协商,具体情况如下:

一、 授权事项背景

2017年9月,公司被(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5753号裁决”)裁定公司就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在《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欠付的全部债务526,525,027.50元向债权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及持有的9,511万股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票,后续合计扣划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178,452,830.78元。截止目前,北京一中院已累计向中建四局发还案款178,452,830.78元。

2020年10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裁定终止天津九策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准许天津九策破产和解,天津九策现处于破产和解阶段。

二、 授权事项主要内容

(一) 授权公司以前期已被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标的为限,同中建四局和解;

(二) 除已被强制执行的案款178,452,830.78元外,中建四局在承诺不再对公司执行5753号裁决中未获清偿的剩余债权的条件下,同意授权公司已被中建四局扣划的金额,不再以任何诉讼方式向其追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若中建四局不再向本公司追偿剩余债权,则公司被强制执行的损失锁定在178,452,830.78元且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将不会被强制执行;

(二)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前期被执行的款项,若进展顺利,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司的损失;

(三)若中建四局向天津九策追偿剩余债权后,仍未受到全部受偿,仍存在向本公司继续追偿部分及全部剩余债权的可能;

(四)授权事项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21年9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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