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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股份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6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民事调解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根据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宁阳亿丰宜居置业有限公司和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向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支付6,107,611.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支付6,107,611.00元,合计12,215,222.00元。以上事项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影响以到期日实际收到款项并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被告一:宁阳亿丰宜居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银座公司”)曾与宁阳亿丰宜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亿丰公司应在2017年8月1日向泰安银座公司交付涉案房产、并且在涉案房屋交付之日前三日内,亿丰公司应支付泰安银座公司1,000万元作为开业费用支持。如果亿丰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每途期一日、亿丰公司应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租赁合同》签订后,亿丰公司向泰安银座公司交付涉案房屋后,一直未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开业费用。泰安银座公司已经多次沟通、发函、要求亿丰公司支付,但亿丰公司一直推脱。

二、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阳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审

理。公司近日收到宁阳法院出具的(2020)鲁0921民初378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民事调解书》:

1、 亿丰公司和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中达”)自愿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12,215,222.00元(开业费用1,000.00万元,违约金2,156,712.00元,诉讼费51,580.00元)。上述款项分两次支付,亿丰公司和菏泽中达于2020年12月31日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6,107,611.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6,107,611.00元,合计12,215,222.00元。

2、 亿丰公司和菏泽中达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12,215,222.00元后,泰安银座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泰安银座公司与亿丰公司、菏泽中达之间就开业费用再无其他争议。

3、 若亿丰公司和菏泽中达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亿丰公司和菏泽中达除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开业费用1,000.00万元,诉讼费用58,510.00元外,还应当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全部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1‰计算)。

案件受理费58,510.00元,由亿丰公司、菏泽中达负担。

三、 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亿丰公司和菏泽中达应于2020年12月31日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6,107,611.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6,107,611.00元,合计12,215,222.00元。以上事项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影响以到期日实际收到款项并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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