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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股份:银座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我公司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不符,已决定上诉,正在准备上诉资料。判令银座德州商城向瑞祥置业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并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143,0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0年度财务报表中就违约金2,000.00万元、案件受理费确认了预计损失及费用20,284,850.00元。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视本案上诉和后续情况,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德州商城”)与山东瑞祥置业夏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置业”)于2014年3月12日签署《租赁合同》(德州夏津银龙中心广场项目),约定瑞祥置业在其合法拥有的位于德州市夏津县南城街北侧、西城街西侧的商业用地上投建商业房产,并同意在竣工后将该商业房产及附属场地、设施设备等整体出租给银座德州商城进行经营,租赁期限20年。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因双方租赁合同纠纷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427民初1901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瑞祥置业夏津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本诉请求:

(1)确认银座德州商城和瑞祥置业签署的《租赁合同》(德州夏津银龙中心广场项目)已于2020年5月16日解除;

(2)判令瑞祥置业向银座德州商城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

(3)判令银座德州商城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25万元由瑞祥置业承担。

(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瑞祥置业承担。

2、东瑞祥置业夏津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1)确认银座德州商城于2020年5月16日单方违约解除《解除合同通知书》;

(2)判令银座德州商城向瑞祥置业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险费等费用由银座德州商城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银座德州商城基于瑞祥置业未依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租赁房屋,以及在2019年3月瑞祥置业函告办理验收及移交手续后对租赁房屋巡查发现诸多问题,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瑞祥置业延期交付房屋超过3个月银座德州商城有权解除合同,瑞祥置业应向银座德州商城支付2000万元作为违约金’,银座德州商城于2020年5月16日向瑞祥置业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瑞祥置业认为银座德州商城拖延提供装修方案,导致后续装饰工程无法进行,并在2019年3月其取得租赁房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通知办理交接手续时推托,给其造成极大损失,且银座德州商城于2020年5月16日单方向其发出解除通知的行为构成违约。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鲁1427民初1901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银座德州商城和瑞祥置业签署的《租赁合同》(德州夏津银龙中心广场项目)已于2020年5月16日解除;

2、银座德州商城给付瑞祥置业解除合同违约金2000万元。

3、驳回银座德州商城和瑞祥置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30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银座德州商城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我公司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不符,已决定上诉,正在准备上诉资料。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0年度财务报表中就违约金2,000万元、案件受理费确认了预计损失及费用20,284,850.00元。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视本案上诉和后续情况,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研究采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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