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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股份:银座股份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9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民事调解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根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鲁03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淄博银座应一次性支付给淄博亿升实业房屋固定租赁费、场地使用费、临时建筑物使用费等各项所诉费用共计26,716,651.22元(该款项已扣除被法院执行淄博亿升实业外欠款2,886,202.64元)。淄博亿升实业按双方未开票数额为淄博银座开具发票,淄博银座收到淄博亿升实业发票后的15日内支付26,716,651.22元款项。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19年已计提对应期间的房屋租赁费,2020年计提房屋租赁费12,464,345.68元及计提诉讼费用141,509.43元。以上合并预计减少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投资者的净利润9,454,391.33 元,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淄博亿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亿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亿升实业”)曾与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淄博银座”)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协议书》,约定由淄博银座租赁位于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石村、华光路以北、西九路以西的房产及场地等(以下简称“物业”)进行商业经营。双方因租赁纠纷,淄博亿升实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前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协议书》已解除,并要求淄博银座支付房屋固定租赁费、场地使用费、临时建筑物使用费等共计31,602,853.86元、淄博亿升实业垫付的水电费180,100.45元、违约金5,000,000.00元。具体详见2020年9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近日收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出具的(2020)鲁03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民事调解书》:

1、淄博银座一次性支付给淄博亿升实业房屋固定租赁费、场地使用费、临时建筑物使用费等各项所诉费用共计26,716,651.22元(该款项已扣除被法院执行淄博亿升实业外欠款2,886,202.64元,若扣划不足2,886,202.64元,其差额仍应支付给淄博亿升实业)。淄博亿升实业按双方未开票数额为淄博银座开具发票,淄博银座收到淄博亿升实业发票后的15日内支付26,716,651.22元款项;

2、上述履行后,双方就案涉租赁及场地使用等关系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再无纠纷;

3、若淄博银座逾期履行支付义务,加收违约金100万元。

案件受理费225,715.00元,减半收取计112,857.50元,由淄博亿升实业负担。

三、 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鲁03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淄博银座应一次性支付给淄博亿升实业房屋固定租赁费、场地使用费、临时建筑物使用费等各项所诉费用共计26,716,651.22元(该款项已扣除被法院执行淄博亿升实业外欠款2,886,202.64元)。淄博亿升实业按双方未开票数额为淄博银座开具发票,淄博银座收到淄博亿升实业发票后的15日内支付26,716,651.22元款项。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19年已计提对应期间的房屋租赁费,2020年计提房屋租赁费12,464,345.68元及计提诉讼费用141,509.43元。以上合并预计减少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投资者的净利润9,454,391.33 元,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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