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暂计4200.00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淄博富瑞特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滨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州银座”)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2021)鲁16民初71号】,淄博富瑞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富瑞特”)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滨州银座。
二、 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淄博富瑞特与滨州银座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新建店)》;
2、判令滨州银座支付淄博富瑞特租赁费、损失等共4200万元(暂计);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滨州银座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淄博富瑞特与滨州银座于2009年7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新建店)》,淄博富瑞特将位于滨州市博兴县博城五路367号的商场租赁给滨州银座。合同约定以滨州银座的全部销售收入及转租租金收入计算应付淄博富瑞特租金。自2015年以来,滨州银座交付的租金越来越少,在2018年、2019年仅支付合同约定的
最低租金。淄博富瑞特认为滨州银座未按合同约定以全部收入计算应付租金。对于家电、手机部分,双方约定滨州银座若以联营方式经营,则提成收入(毛利率)由双方按淄博富瑞特3、滨州银座7的比例分成,但是滨州银座除第一年的毛利率稍高外,其毛利率常年低于市场平均毛利率水平,严重损害了淄博富瑞特的租金收益。
2021年6月10日,淄博银座接到《民事起诉状》、《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淄博富瑞特认为滨州银座违约,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依法依规,积极应诉,以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1)鲁16民初71号】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