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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股份:银座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7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无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份,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泰公司”)签署《租赁合同》(胶州盛天国际项目),约定公司承租浙泰公司位于胶州市常州北路1号盛天国际商业广场项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2021年6月,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公司以浙泰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1月,公司收到该案《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810号】。

2021年8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鲁02 民初1794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浙泰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以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本案)。

以上两案,具体事项详见2021年6月12日、8月26日、11月6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2月3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1794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浙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037元,由浙泰公司负担。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无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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