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银座股份:银座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0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二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20年度已对装修配套损失、库存损失贬值、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预计损失和费用,不对本期损益产生影响。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桂友

许桂友因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立案后,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85民初4805号】,要求公司赔偿许桂友装修、货柜及配套损失,库存贬值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1,128,181.8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公司因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事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7民

终5238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3元,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二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20年度已对装修配套损失、库存损失贬值、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预计损失和费用,不对本期损益产生影响。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