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反诉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原告(本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31,992,186.63元及本诉和反诉全部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0年6月30日,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高公司”)和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银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双方约定,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以下简称“岱宗分公司”)成立后继受泰安银座公司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2021年2月,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岱宗分公司以志高公司为被告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7月,岱宗分公司收到该案《民事判决书》。2021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鲁0902诉前调7823号】,志高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目前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具体案情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2月27日、2021年7月10日、2021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公告。
二、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对泰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鲁0902诉前调7823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及分公司岱宗分公司、子公司泰安银座公司向泰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反
诉,相关情况如下: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反诉请求
1、判令志高公司向公司、岱宗分公司、泰安银座公司减免2020年一个半月租金641,419.06元;
2、判令志高公司向公司、岱宗分公司、泰安银座公司支付代缴税款1,934,887.50元;
3、判令志高公司向公司、岱宗分公司、泰安银座公司赔偿未开具发票损失2,087,816.43元;
4、判令志高公司向公司、岱宗分公司、泰安银座公司支付设备维修费用11,085,087.15元;
5、判令志高公司向公司、岱宗分公司、泰安银座公司返还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第三季度物业管理费6,425,000元;
6、判令志高公司赔偿公司、岱宗分公司、泰安银座公司因《租赁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9,817,976.49元;
7、判令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诉讼请求与公司、岱宗分公司、泰安银座公司向志高公司支付的租赁费用和损失进行等额抵扣;
8、确认(2021)鲁090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志高公司向公司、岱宗分公司、泰安银座公司支付的停业损失和违约金与公司、岱宗分公司、泰安银座公司向志高公司支付的租赁费用和损失予以等额抵销;
9、判令志高公司承担本诉及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反诉理由
2010年6月30日,志高公司和泰安银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泰安银座公司租赁位于东岳大街和温泉路交叉口的涉案房屋,租赁期限为20年,志高公司保证出租房屋不存在权属瑕疵,不对房屋进行分割销售、返本销售和售后返租,同时志高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和设备维护维修,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物业费和设备维修费。合同签订后,因志高公司未能提供物业服务,2016
年第四季度开始,双方又委托泰安鸿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志高公司因与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村委会的纠纷问题,导致公司自2020年7月2日至今一直无法使用涉案房屋,公司就停业期间的损失向泰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志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泰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认定双方合同解除,但志高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志高公司未开具发票导致银座公司承担的损失、涉案设备维修费用等等也应由志高公司承担。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向泰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反诉状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