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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高科: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

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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