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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高科”)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包括中航高科、中航高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信息披露负有义务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

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在信息发布前,不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五)充分原则:除披露法定信息外,公司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它相关信息,不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六)及时原则: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容及次数定期发布的公司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及季度报告。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1、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3、年度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4、年度报告须记载的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中期报告须记载的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季度报告须记载的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定期报告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可以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

8、定期报告内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10、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11、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1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1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1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5、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16、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二)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景及时间临时发布(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信息。

临时报告的披露范围和披露标准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须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但涉及国家秘密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事项,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

1、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臵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4、在前述第3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5、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6、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8、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1)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要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9、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要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0、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须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1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12、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要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13、申请证券上市交易,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14、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要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5、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须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经保密审查(如需要)和各自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2、业务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4、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需通过保密审查。董事

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须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3、公司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及有关职责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领导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三)董事会秘书、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1、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相关事务,具体承担并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须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须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对外投资负责人须配合董事会秘书在重大资产重组方面的相关工作。

2、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监事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司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5、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要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有效实施。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八)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十二)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在披露时须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八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责任人及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二)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2、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

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各自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由董事会秘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5)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由董事会秘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6)如遇特殊情况,董事会秘书在征得总经理、董事长的同意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之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4、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无需董事会做出决议的临时公告,董事会秘书先行披露后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及相关人员。

5、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

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先履行保密审核程序,审核合格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并由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三)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一)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和归档。

(二)各职能部门、其各分、子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原始资料由各单位自行保管和归档。

第七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十条 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

(一)涉密财务信息,特指公司在境内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融资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对外披露涉密财务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三)拟披露涉密财务信息的审查程序

1、从事涉密业务的相关单位财务部门应对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08?702)进行初审。

2、从事涉密业务的相关单位保密管理部门应进行保密审查,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4、公司证券投资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为公司对外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相关中介机构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参与项目人员应签订中介项目人员保密承诺书,上述保密相关事项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履行备案手续。

(五)会计报表附注中特定项目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收应付款项中,应避免单项逐一列举涉及军品交易或事项的军方、军工企业名称及对应金额。

2、应避免披露有关存货中的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二级及二级以下科目详细信息,但当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时,应披露存货的内容及构成。

3、有关在建工程中军品基建技改工程项目的名称、金额等信息应当避免披露。

4、专项应付款中与军工产品科研生产有关的科研试制费等项目明细应避免披露。

5、预提费用中涉及军品技术服务费等详细科目应避免披露。

6、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主营业务利润中,涉及军品业务的名称应模糊披露,但应披露具体对应金额的信息。

7、对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政府补贴收入的信息披露应当进行脱密处理。

8、关联交易中与军品相关的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金额明细应避免逐项细分披露。

9、其他涉及军品的财务信息应比照以上方式进行处理。

(六)需要脱密后披露的财务信息应采用以下方式脱密:

1、可选择分地区、分产品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利润构成,但应避免将军品财务信息单独列示。

2、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产品或服务重大变化或调整时,产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应采用替代名称表述。

3、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供应商和客户情况时,应将供应商或客户的情况汇总表述。

4、应采用定性概括描述的方式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发展战略、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情况。

5、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信息时,对关联交易方及合同主体的介绍应仅限于其已正式对外公开的信息;关联交易金额应采用汇总披露方式,关联交易内容、合同内容应汇总为概括性名称。

6、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时,应采用替代名称等方式表述资金的具体运用方向。

(七)公司公开披露的企业风险、能力等相关分析信息中,应避免对军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定量分析,并避免同时对企业整体和民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定量分析。

(八)企业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军品的项目名称应

模糊披露,但应披露用于军品项目金额。

(九)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引用其他军工企事业单位数据的,应事先经被引用方同意,政府已对公众公开的信息除外。

(十)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密风险的特殊财务信息,必要时可按规定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第八章 信息披露涉密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涉密信息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一)涉军子公司要严格保密管理

,向上市公司总部、相关合作方、中介机构等提供产品、经营信息及其它信息均需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保符合保密管理制度要求。

(二)所属子公司向上市公司总部报送产品、经营及其它信息如包含商业秘密要特别注明;向相关合作方、中介机构等提供产品、经营及其它信息不得包含商业秘密,如必需提供,须签订保密协议。所有信息报送前履行子公司内部商业秘密审核。

(三)

公司总部在接收子公司信息时要执行监督职责,填写信息接收确认表(见附件),对子公司保密审核情况进行核实。

第九章 自愿信息披露第十二条 对于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标准,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的基础上,公司可以自愿披露。自愿披露的格式参照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遵守充分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包括选择披露时点及选择披露事项等。公司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关于自愿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信息发布的审批流程、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涉密信息的管理、涉及财务的自愿信息披露及责任追究,本章未予规定的,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适用本制度其他各章的规定。

第十章 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保密及责任追究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在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公司董事会有责任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漏,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分公司、各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在重大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且在该信息未通过规定渠道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凡发生本制度规定报告的事项而未

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分、子公司擅自在公开场合、新

闻媒体披露应经公司批准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九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1、信息接受确认表

2、中航高科对外信息披露审批单

附件1:

信息接受确认表

附件二:

中航高科对外信息披露审批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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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商业秘密信息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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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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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是否停牌
拟 稿证 代
复 核董 秘
审核(若适用)总经理
签 发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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