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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制度内容修订内容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原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季度报告。”修订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季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原为“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编制完成并披露。”修订为“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编制完成并披露。”
修订为“公司定期报告记载的内容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证券上市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原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上市规则》第十一章所规定的内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修订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上市规则》第十一章所规定的内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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