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与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和客观的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执行与监督的实际情况。
2.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有效,不存在重大及重要缺陷。
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兼顾了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关于2022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本次减值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出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本次减值准备计提事宜。
四、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6号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2.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五、对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
1.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2022年,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未对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所属企业及其他企业提供任何担保。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无对外担保。
3.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对公司《关于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风险评估意见,内容客观真实、数据准确完整。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关联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3.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报告内容。
七、对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1.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较好的诚信记录。
2.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续聘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公司《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1.高原、班国瑞、沈庆贺、高玉杰、长明、王珍瑞六位先生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2.我们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未发现被提名人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
同意提名高原、班国瑞、沈庆贺、高玉杰、长明、王珍瑞六位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公司《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1.卢文兵先生、董琰霞女士、闫杰慧先生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2.我们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未发现被提名人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不得担任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情形。
同意提名卢文兵先生、董琰霞女士、闫杰慧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可夫、卢文兵、闫杰慧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