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内蒙华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6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与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和客观的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执行与监督的实际情况。

2.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有效,不存在重大及重要缺陷。

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兼顾了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关于2022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本次减值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出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本次减值准备计提事宜。

四、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6号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2.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五、对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

1.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2022年,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未对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所属企业及其他企业提供任何担保。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无对外担保。

3.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对公司《关于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风险评估意见,内容客观真实、数据准确完整。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关联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3.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报告内容。

七、对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1.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较好的诚信记录。

2.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续聘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公司《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1.高原、班国瑞、沈庆贺、高玉杰、长明、王珍瑞六位先生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2.我们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未发现被提名人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

同意提名高原、班国瑞、沈庆贺、高玉杰、长明、王珍瑞六位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公司《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

1.卢文兵先生、董琰霞女士、闫杰慧先生具备了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2.我们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未发现被提名人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不得担任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情形。

同意提名卢文兵先生、董琰霞女士、闫杰慧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可夫、卢文兵、闫杰慧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