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科技”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品生物”或“标的公司”)99.22%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现就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关于本次重组加期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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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艳 刘艳清 刘 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