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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东宝:通化东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6

作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自身独立性和客观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上海药明康德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相关议案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明确双方有意在糖尿病等疾病治疗领域,就创新性药物的开发等展开全方位的合作,充分发挥双方在药物研发、临床申报以及商业化等方面的优势。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东宝紫星与上海药明康德签署的《THDBH100/THDBH101一类新药项目技术转让合同书》、《THDBH110/THDBH111一类新药研发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和《THDBH120/THDBH121一类新药研发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相关议案资料,我们认为本次通化东宝全资子公司东宝紫星(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紫星”)与上海药明康德于签署的《THDBH100/THDBH101一类新药项目技术转让合同书》、《THDBH110/THDBH111一类新药研发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和《THDBH120/THDBH121一类新药研发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技术转让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此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通过此次项目合作,通化东宝与上海药明康德达成并开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未来双方将在研发、技术与项目合作等多方面开展更深更广的交流,有望挖掘更大的合作价值。通化东宝将继续围绕糖尿病等疾病治疗领域的前沿治疗技术、关

键技术,紧跟全球创新趋势,打造国内一流、世界领先的专业研发技术及商业化平台。

此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技术转让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合作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王彦明、施维、毕焱

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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