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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穆晓红)
公告日期:2022-01-24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4687	分        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穆晓红)
文        号	〔2022〕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穆晓红)
〔2022〕3号
当事人:穆晓红,女,1973年11月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穆晓红内幕交易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雁吉祥)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穆晓红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3月3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穆晓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中睿)成立于2014年6月17日,中科中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中睿)成立于2008年1月14日,中睿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控股)成立于2013年9月23日。中睿控股和海阳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城投)分别持有烟台中睿50.1%和49.9%的股权,烟台中睿持有中科中睿100%的股权。马某忠持有中睿控股60%的股权,中睿控股、烟台中睿、中科中睿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均为马某忠。
2017年8月25日,中睿控股与海阳城投签订《海阳市新能源产业园项目合作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投资平台,《框架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包括参与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通过成为上市公司重要股东最好是控股股东的方式,合作使用资本平台推动当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2017年10月,双方收购并改组一家公司并更名为烟台中睿。同月,烟台中睿形成一篇《烟台中睿收购项目融资方案》,该方案介绍了投资人(中睿控股及海阳城投)情况及标的上市公司概况,方案中虽未明示标的上市公司名称,但该方案书关于标的公司概况的描述与梅雁吉祥公司基本面和财务数据等完全一致,且与日后实际举牌梅雁吉祥行为吻合。同时,中睿控股于2017年10月份形成了一篇隐名的《上市公司尽调报告》,报告内容与梅雁吉祥基本情况完全一致。
2017年11月17日,烟台中睿召开股东大会,研究确定具体投资方式为1亿元用于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产业链项目投资,3亿元及其配套融资全部用于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并对拟收购股份的标的公司相关基本条件作了约定。同日,烟台中睿召开董事会,为了尽量减少信息知情人,董事会授权马某忠负责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
马某忠在成为烟台中睿实际控制人后,即有想法要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并控制该上市公司或者至少成为对该上市公司有影响力的股东,然后开展产业整合。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马某忠以电话和见面的方式向德恒律所律师李某利咨询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增持主体的一致行动关系、增持比例、信息披露等事宜。2017年12月份左右,马某忠找到律师李某利就举牌收购梅雁吉祥进行探讨。
2017年10月成立烟台中睿后至2017年12月份期间,马某忠与钱某明商谈寻找具备融资融券资质的壳公司,与烟台中睿一道投资交易“梅雁吉祥”,马某忠请钱某明实际负责买卖“梅雁吉祥”,建仓数量以5%持仓量为限。12月21日,钱某明与中睿控股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钱某明转让其名下中科国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烟台中睿并更名为中科中睿,并协助中睿控股进行融资和买卖股票。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8日,钱某明实际负责烟台中睿、中科中睿证券账户集中买入“梅雁吉祥”单只股票,买入态度坚决。2018年2月5日,马某忠、刘某钦、江某庆赴梅县与梅雁吉祥董事长温某勇、董秘胡某平会谈,马某忠等人表明股东身份并提出有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意愿。2018年2月7日至2月14日,马某忠安排江某庆先后起草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请广州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贺某哲把关审查。2018年2月14日,马某忠安排其秘书童某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梅雁吉祥董秘胡某平,胡某平立即向梅雁吉祥董事长温某勇进行了汇报。
2018年2月15日,梅雁吉祥安排罗某东下载股东名册。2月22日,梅雁吉祥向上交所提交《关于公司股东简式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对该重要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8年2月23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于2月14日接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的通知,其于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14日合计增持“梅雁吉祥”9500万股,占“梅雁吉祥”总股本的5%。本次增持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动,中睿公司所持股份较第一大股东少32股。同日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8年2月27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称“本次增持方的实际控制人马某忠通过增持方购买梅雁吉祥的股票,并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梅雁吉祥的股票,旨在获得梅雁吉祥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同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谋求对梅雁吉祥的控制权。”
2018年3月7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合计持有梅雁吉祥5.03%股份,属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日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案的内幕信息为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举牌收购梅雁吉祥,并谋求控股上市公司或至少成为对上市公司有影响力的重要股东。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1月17日,在2018年2月23日公开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钱某明等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穆晓红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交易“梅雁吉祥”
穆晓红在笔录中称2018年2月5日其在北京与钱某明会面,会谈中有人向她介绍了好几只股票,其中包括“梅雁吉祥”,建议其关注,其考虑后认为可以试着买入股价便宜的股票,于是在会谈过程中用自己手机号下单买入了“梅雁吉祥”,并临时转入多笔资金于2月5、6、7日陆续买入“梅雁吉祥”,至2月7日从北京返回赤峰时,将账户实际委托给钱某明管理。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下单交易地址、银行账户资料、梅雁吉祥公告、相关协议、相关情况说明、通讯联络以及证券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8年2月23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份达总股本5%。2月27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拟继续增持“梅雁吉祥”股票,谋求实际控制人地位。上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拟举牌收购“梅雁吉祥”,并谋求控股上市公司或至少成为对上市公司有影响力的重要股东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1月17日,在2018年2月23日公开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钱某明等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穆晓红与钱某明于2018年2月5日在北京会面,并于2018年2月6日、7日、14日使用本人国融证券普通账户(手机下单)交易“梅雁吉祥”,账户交易时点与联络接触情况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合计盈利77,755.54元。
穆晓红交易“梅雁吉祥”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穆晓红提出以下申辩意见:钱某明虽然告诉我可以买入“梅雁吉祥”,但其并未向本人透露内幕信息,且有证人可以作证。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穆晓红”证券账户的资金帐号为009****680,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农业622****562,资金来源主要为其本人自有资金。“穆晓红”于2016年4月18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系2017年1月1日以来首次买卖“梅雁吉祥”,交易中存在临时转入资金买卖“梅雁吉祥”情况,交易方向全部为单向买入,买入态度坚定,其买卖“梅雁吉祥”股票的时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穆晓红与钱某明于2018年2月5日有会面,穆晓红用其手机下单于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14日累计买入“梅雁吉祥”292,245股,成交金额1,249,804.05元。该证券账户于2018年2月23日累计卖出292,245股,成交金额1,329,714.75元。穆晓红交易“梅雁吉祥”的时点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钱某明会面时点高度吻合,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本案没有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会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穆晓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穆晓红违法所得77,755.54元,并处以77,755.5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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