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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1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稿)

2020年8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 4

第六章 危机处理 ...... 7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设置 ...... 8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 ...... 8

第九章 附 则 ......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的基础上,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促进公司价值得到资本市场的充分认同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六)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提高公司治理和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方向、战略方针、经营宗旨、经营计划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专业背景、投资倾向和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特别对公司现有投资者的地理分布、类别、投资者集中度等情况给予研究,以寻找市场投资潜力、设定目标投资者。同时对与本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财务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督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积极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二)信息采集:组织公司重要法律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的编制,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参加公司重大会议;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三)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采取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等方式不定期的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经营业绩发布会,邀请投资者、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家参加,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四)定期报告:主持包括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五)信息披露的程序:

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的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服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整理,经董事会审议。

2、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按照上海交易所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由董事会秘书披露。

(六)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七)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形象策划:制作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确定投资者关系及证券事务的对外宣传;

(九)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一)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十二)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及电子邮件;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调研、股东座谈会及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信函及电话咨询;

(八)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及反路演等。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为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至少一家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服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六章 危机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

(一)媒体的重大方面负面报道;

(二)重大不利诉讼;

(三)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

(五)其他引起证券市场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十三条 针对媒体的重大方面负面报道,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一)解决跟踪媒体、判断负面报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争取在影响尚未扩

大之前处理问题;

(二)发现有对公司重大负面报道后,应当及时向总经理、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并在第一时间进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部门应对媒体报道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就报道真实性、解决处理情况等调查处理结果,在上报监管部门后,予以公告;

(四)投资者服务部就其事态及时与投资者沟通。

第十四条 针对重大不利诉讼,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一)发生重大不利诉讼时,应及时进行披露,根据诉讼进展进行动态公告;

(二)诉讼判决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就诉讼判决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

进行评估,并公告中予以说明。

(三)投资者服务部就其事态及时与投资者沟通。

第十五条 针对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一)受到处罚通知时,应及时公告;

(二)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措施予以公告;

(三)若公司认为相关处罚不当,应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同时就事情的

进展和处理结果,予以公告;

(四)投资者服务部就相关情况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和通报。

第十六条 针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序,

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年度亏损时,公司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

(三)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下滑或者亏损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对策;

(四)投资者服务部就相关情况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和通报。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设置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投资者服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二十条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协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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