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7/23 | - | 2021/7/26 | 2021/7/26 |
数量12,332,803股后的3,086,287,125股为基数进行分配。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086,287,125×0.3)÷3,098,619,928≈0.2988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988)÷(1+0)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7/23 | - | 2021/7/26 | 2021/7/26 |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内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自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316-2359652
传真:0316-2359670
邮箱:mhzqb@meihuagrp.com
联络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 66 号(065001)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