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九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印度辛伽塔里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整体行业环境变化趋势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谷大可 徐海和 刘登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