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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电能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 电能 公告编号:2019-065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16日披露了《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1、临2017-033、临2017-036),于2017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9),于2018年 2月 1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2),于2018年6月16日、7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2018年7月19日、8月11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于2018年 9月15日、2018年 11月 16日、2018年 12月 8日、2018年12月19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115、2018-122、2018-127),于2018年12月13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于2019年2月2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于2019年4月11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于2019年5月30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2)。截止本公告日,有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海洲实业合同纠纷案

因合资经营纠纷,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实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嘉陵(详见《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渝01民初813号),裁定如下:

(1)准许海洲实业撤诉。

(2)案件受理费313,386.96元,减半收取156,693.48元,由海洲实业承担;保

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海洲实业承担。

二、中机中联合同纠纷案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因工程合同纠纷起诉中国嘉陵(详见《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20民初1605号、1606号、1607号、1608号),具体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诉讼请求进展诉讼审理结果
案件审理情况资产冻结情况
中机中联公司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734,908.2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1,839.3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已判决冻结重庆长江三峡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子公司)银行存款74万元。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39,678.28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429.68元。被告负担13,396.05元,原告负担2,033.63元。
中机中联公司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758,315.41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4,400.6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已判决冻结重庆长江三峡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子公司)银行存款176万元。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52,923.85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5,709.44元。由被告负担21,192.29元,由原告负担4,517.15元。
中机中联公司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256,169.02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3,143.9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已判决冻结重庆长江三峡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子公司)银行存款126万元。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85,748.38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1,178.82元。被告负担13,657.48元,原告负担7,521.34元。
中机中联公司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834,713.82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2,089.1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已判决冻结重庆长江三峡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子公司)银行存款84万元。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46,868.54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6,935.23元。被告负担10,268.69元,原告负担6,666.54元。

(三)其他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涉讼案件有所进展外,另有5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诉讼请求进展诉讼审理结果
姜雪巍公司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合同价款 67,000 元)及诉讼费判决结案1、判决被告中国嘉陵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买卖过户手续,将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名下。 2、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中国嘉陵承担。
重庆康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 65 号房屋(面积为 82.59 平方米)的房地产权证(非住宅); 2、若不能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地长权证,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安置相同市场价值的房屋或补偿原告的货币损失(市场价值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 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二审审理中一审民事判决: 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85号-门面(65#)号(建筑面积82.59平方米)的不动产权证;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700元,由2家被告共同负担。
重庆九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货款 674,296.38元及诉讼费一审已判决 上诉尚未开庭一审民事判决: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2,458.34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1.48元,原告承担209.19元,被告承担5,062.29元(被告应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中机中联、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1、依法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7287号案件进行再审,撤销(2018)渝01民终72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再审申请已准许撤回
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中机中联、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1、依法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7818号案件进行再审,撤销(2018)渝01民终78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再审申请已准许撤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纠纷案件所涉事项均系2019年4月前发生,按照公司2019年4月29日与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交割确认书》:(1)截至交割日,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所需交割的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起均由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或承担,中国嘉陵至交割日,视为已完成全部约定标的资产的交割义务。(2)交割日后,如任何第三方对中国嘉陵提出与标的资产有关的索赔或任何其他主张,或者任何行政主管部门因本确认书签署之前发生的事项而对中国嘉陵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追缴/没收/罚款等),将由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该等第三方请求及承担全部处罚,并不会因此而向中国嘉陵主张任何费用和补偿。

综上,公司无须就前述案件承担任何赔偿义务或责任,前述案件对公司生

产经营及当期损益无影响。

特此公告。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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